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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刑法知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16-02-26 14:10 来源:
2016司考刑法知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意义
1.有因果关系成立一个犯罪;否则,可能成立两个犯罪。
如,甲想抢劫乙,知道乙身无分文,使用暴力把乙打到,对乙说“下午拿3000块钱来!”,乙害怕,下午拿3000块钱给甲。甲使用暴力的行为就是想让乙下午把3000块钱拿来,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成立抢劫罪。
甲想抢劫乙,使用暴力后发现乙没钱,对乙说“下午拿3000块钱来,否则比这更惨!”,乙害怕,下午拿3000块钱给甲。甲的抢劫行为与乙拿钱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乙拿钱的行为是由于甲的恐吓行为引起的,甲成立抢劫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2.在故意犯罪中,有因果关系一定是既遂;否则成立未遂或中止。
如,甲杀乙,后悔了把乙送往医院,在途中堵车耽误一个小时,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医生说如果早到半个小时乙将不死。甲的杀人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认定故意杀人既遂。因为堵车行为并不能独力导致乙死亡,死亡原因仍然是之前的杀人行为。
甲杀乙,后悔了把乙送往医院,通常情况下乙不会死,在途中遇到一违章驾驶车辆发生车祸,乙当场死亡,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他人交通肇事行为导致,和甲的杀人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认定故意杀人中止。
3.在过失犯罪中,有因果关系,成立犯罪;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
如,甲酒后驾车,但意识没有下降,由于不可预料的刹车装置突然断裂,将路人撞死,甲酒后驾车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故。
甲住8楼,乙住12楼。某天,两人同时往楼下扔西瓜,一个小孩从楼下经过被其中一个西瓜砸死,但查不清楚是谁的西瓜砸死的。甲、乙都是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甲、乙不构成犯罪。
4.在结果加重犯中,要求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特点
刑法中某些犯罪对因果发展的进程有特殊的要求,必须满足特定的行为结构才能认定是有因果关系。
(1)诈骗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错误认识,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如果对方没有被骗,而是基于怜悯或为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能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2)敲诈勒索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产生恐惧心理,而是基于怜悯或为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敲诈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3)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财物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强行取得,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能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如,甲为抢劫乙,对乙实施暴力,乙在逃跑过程中钱包不慎掉落,甲将钱包捡走。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钱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抢劫罪未遂和侵占罪,数罪并罚。
甲到乙家抢劫,发现乙在睡觉,遂将乙的房门反锁,将乙客厅的财物搬走,在此过程中乙一直未醒来,甲反锁房门的行为与最终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成立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甲到乙家抢劫,发现乙在睡觉,遂将乙的房门反锁,将乙客厅的财物搬走,在此过程中乙苏醒,呵斥甲,但甲仍将乙的财物搬走,反锁房门的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成立抢劫罪。
(三)认定
1.凡是能从自然的、科学的或经验法则上判定有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直接认定为有因果关系。
公式:危害结果发生,X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X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有因果关系。
如,被害人的父亲甲在法警执行死刑之前,夺过法警的枪,将死刑犯打死。甲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丙出发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投放了致死量100%的毒药。随后乙也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钻了一个孔。丙后来在沙漠中渴死。乙的行为与丙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2.二重因果关系与重叠因果关系
(1)A和B无意思联络:
A和B单独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①同时产生作用,A和B都有因果关系,都构成既遂。
②其中一个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能查清,分别认定有、无因
果关系,分别构成既遂和未遂;不能查清,都无因果关系,都认定未遂。
A和B结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A和B都有因果关系,都构成既遂。
(2)A和B有意思联络:
都构成既遂。(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3.条件说(辅助性的)
公式: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讨论因果关系时要结合具体的条件去认定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足以致人死亡,当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心脏病、脑血栓、血友病)时,该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该认定有因果关系。因为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是一种既存条件。
(四)介入因素(被害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
基本原则:
1.当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出现的可能性很高),不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2.当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出现的可能性很低),如果介入因素达到了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因果关系中断;如果介入因素没有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只是提前结果发生的时间,因果关系不中断。
例:甲点燃乙的衣服,乙跳入水中溺死或者心脏麻痹而死,甲的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甲向站在悬崖边的乙开枪,乙听到枪声后坠崖身亡的,甲的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甲在悬崖边杀乙致其休克而离开,乙醒后不慎摔下山崖死亡,甲的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抢救婴儿进入住宅被烧死,甲的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多人一起追杀甲,甲无路可逃跳进河中溺死或者进入高速公路被车撞死,多人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1.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介入医生的任何过失行为而未能挽救被害人生命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介入医生的严重过失行为而未能挽救被害人生命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2.行为人实施行为后,介入了有义务防止危险发生的第三人的行为,如果第三人能够防止而没有防止危险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要认定第三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甲伤害乙,警察赶到现场。警察将乙送往医院的途中,车辆出现故障,导致乙流血过多而死,甲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的行为与介入第三者的行为都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二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如,甲伤害儿童后逃离,儿童的父亲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儿童失血过多而死,甲的作为和乙的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同样适用因果关系,思路:如果有行为人的救助行为,结果就不会发生,而事实上没有行为人的救助行为,结果发生了,就意味着不救助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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