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是指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规定最低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指标。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指标,各省政府负责制定指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政策,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市场主体完成指标。
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包括省级电网企业、各类配售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直购电用户等。同一级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承担同等配额指标,并公平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拥有燃煤自备发电机组的企业承担的配额指标应高于所在省级区域的配额指标。
计入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包括: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直接购入并在经营区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计量的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从其他售电主体购入并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作为记录计量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者按照1兆瓦时交易结算的电量一个证书的标准核发,证书核发后水电证书自动转移到购电方,非水电证书需要在购电方按照购电协议全额结清购电费用后转移至购电方。
各市场主体可通过与其他市场主体或者可再生能源企业进行证书交易完成配额指标,未完成时需要向电网企业购电替代证书完成配额。
对于未达到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暂停下达或者减少该区域的化石电源建设规模,取消评优等;对于未完成配额指标的市场主体,核减下一年度市场交易电量或者取消下一年度参与电力市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