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所有者,必须以意志寄存在这商品内,并且以这种身份,发生相互关系.一方必须得他方同意,必须依共同的意志行为,才让渡自己所有的商品,占有他方所有的商品.他们必须互相承认私有者的权利.这种权利关系,它总归是在契约的形式上---是一种意志关系,并在其中,反映出一种经济关系来.人是商品的代表者,从而,以商品所有者的资格,互相对待的.
商品与商品所有者相区别的主要一点是,商品会把每一种其他的商品体,当作自己的价值的现象形态.对商品所有者来说,他的商品,对于他自己,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否则商品不会被送到市场上去.但商品有对于他人的使用价值.对于商品来说,它只直接有一种使用价值;那就是,它是交换价值的担当者,而且是交换手段.任何一种商品,都有换一下手的必要,这样换一下手,便是交换,使商品已价值的资格互相对待,并实现为价值的,也就是交换.所以商品在能够实现为使用价值之前,必须先实现为价值.
商品所有者必须以他们所有的商品,与别种当做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发生对立的关系,然后他们的商品才能以等价物的资格,以商品的资格,发生相互关系.但一定的商品,必须经过社会的行为,才能成为一般的等价.把特定的商品搁在一边来表示商品全体的价值的,是其他一切商品的社会行为.预算,这种商品的自然形态,成了社会公认的等价形态了.由这种社会过程而充作一般的等价,就成了这一种搁在商品一边的商品之特殊的社会机能,它成了货币.
货币是交换过程的必然结果.在这过程中,各种劳动生产物实际被视为相等,实际转化为商品.
物品交换的量的比例,当初是纯然的是偶然的.它们所以能互相交换,只是因为所有者愿意把它们相互让渡.但由此,对于他人所有的使用对象,就渐渐发生了欲望了.交换已由不断的反复,成为一种规则的社会过程.渐渐的,至少有一部分劳动生产物,是为交换的目的而生产的了,从这时起,为直接需要的效用和为交换的效用,区分开来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区分开来了,物互相交换的量的比例,是由它们的生产自身决定了.习惯又使诸物成为定量的价值.
金与银非天然为货币,但货币天然为金与银.
当做商品价值的现象形态,或着说当做商品价值量取得社会表现的材料,是货币的一种机能.
货币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二重的.当做商品时,它有特殊的使用价值,但它又由这种特殊的社会机能,取得了一种形式上的使用价值.
其他一切商品为货币的特殊等价,货币则为其他一切商品的一般等价.其他一切商品为特殊商品,货币则为一般商品.二者互相对待.
货币是其他一切商品的关系的反射,是固着在一种商品上面的.所以货币是商品.当商品转化为货币时,交换过程所给于货币商品的,不是价值,只是特别的价值形态.一物的货币形态,不是该物的不可分离的部分,只是隐藏在该物后面的人物关系的现象形态.
商品的等价形态,不包含商品价值量的规定.像其他商品一样,货币也只能把它的价值,相对地表现在它种商品上.它的价值,是由生产它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规定的.并且是由包含等量劳动时间的他种商品量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