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掌掴”后反击,被认定为“互殴”引发热议!

近日,成都铁路公安局,针对一起案件的“互殴”认定,引发网络关注。

5月2日,一女子发视频称,当天乘坐C6276次列车,途中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在警方调解过程中,孩子的妈妈一直希望和解,5月7日,该女子在社交媒体发文称其坚持不和解,该女子还透露,她最终被警方罚款200元,对方则被罚500元。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

该女子晒出的《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5月2日21时许,C6276次列车运行至眉山东至成都东区间,违法行为人因座位背后小孩吵闹,与小孩家长杨某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导致双方脸部轻微受伤,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今天最热的话题,一定是“互殴”,成都铁路警方做出治安处罚,把涉事双方都认定为为殴打他人,分别处以罚款处罚。

笔者在基层派出所工作过,对于双方因为各种纠纷引起的肢体冲突,这种处理方式其实非常常见,处理过基层矛盾冲突的工作人员,都会被无数次的问到一个问题:他先打的我,我还不能打他?我当时一直觉得应该给人讲清楚,法律规定的“殴打他人”前面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并没有附加“无故”一次,也就是说无论什么原因,殴打他人就是违法。

我们都知道刑法中有一个正当防卫,如果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为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为了阻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会因为符合正当防卫而不是犯罪,近些年正当防卫条款被逐步激活,越来越多的防卫行为被认定正当。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问题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如果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水平,就是一般的治安违法,不适用刑法的规定。关键在于在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正当防卫阻却违法的条款,立法者只关注了防卫造成轻伤以上的情形,忽略了造成轻微伤害行为的防卫认定,造成目前的局面,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如果认为属于正当防卫,却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无法使用理论处理案件。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其实并非完全没有依据,只是不敢使用或者没有充分理解。

还有人认为,正当防卫需要有紧迫性,必须是阻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才可以成立,该案件中女人还击还有报复和反击成分。这种判断不是绝对的,小孩家长打完女生之后,危险是否解除,侵害是不是还属于正在进行,存在很多种可能的情形,裁判者也会做出很多种判断。

社会发展要求成员越来越理性,成员需要更多的包容,出现分歧后处理纠纷时,从语言之争升级为肢体冲突应该被严厉禁止,这也是有人提议将轻微伤入刑的理由之一。
无论如何,展现在大家面前的视频,能被热烈讨论,开始思考和反思“互殴”认定的简单粗暴,民众感受开始成为影响执法、司法的重要因素,是可喜现象。如果成都铁路警方能够再理性些、慎重些,这个案件会处理的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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