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住眼睛,是为了用心灵感知吗?
显然不是。相反,蒙上眼睛是为了阻断心灵的感知。因为,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我们常用一个人的眼神来观察和了解他的心灵,之所以能如此,是因为眼睛是他心灵的接口与延伸。所以,蒙上眼睛就是蒙住心灵。
因而,有一个司法习惯,就是禁止法官从法庭以外的其他渠道了解案情;其实,就是避免裁判受心灵的影响。因为,如果法官从其他渠道了解了案情,就会形成自己的立场,而深陷其中;同样的道理,证人不得旁听审理,这也为了避免预设立场,是蒙眼判断的另一种形式。
如果不用心灵感知案情,那么用什么裁断案件?
自然是用规则,即用司法规则来裁断。司法制度,实际上是人类对自身认知局限的无奈选择,同时也是智慧选择。司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裁决纠纷,不在于查明事实,虽然裁决纠纷要以查明事实为基础。同时,查明事实,也非司法的擅长与强项。因而,所谓的司法规则,往往是以牺牲个案真实为代价,换取司法裁决的整体和长期的公正及高效。因而,司法的服务是热的,但司法的裁判是冷的。
然而,我们有的法官,由于他的内心是滚热的,因而他不仅在服务上是热的,而且在裁判上也是热的。如果按照《巨婴国》作者武志红的讲法,我们90%的成年人都是巨婴。那么,在中国法官当中,也有相当部分人带有巨婴心理,或者或多或少具有巨婴心理。
巨婴的最大特征,就是全能自恋,他们认为“吾心即宇宙,宇宙即吾心”,自己能感知世界的一切,可以操控世界,实现公平正义。这种心理倾向,与法官的职业要求相冲突。因而,对巨婴心理的在司法上的表现及危害,不能小视。法官离开司法规则,必然就是用心灵裁判,实则是走到了当事人的立场上去了,不是再中立裁判者,而是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