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外生子,妻子该怎么保全财产?

今天讲一个特殊传承案例,当事人赵女士,49岁,家庭情况如下图所列:

图片发自简书App

【资产状况】:

1、夫妻二人共同注册经营公司一家,丈夫名下股份78%,赵女士名下无股份。

2、夫妻二人8套房产,其中7套为夫妻共同财产,1套为赵女士婚前个人财产。

3、夫妻共有现金资产900万

4、贵重珠宝、首饰若干。

【个人意愿】:

1、自己的财产不能让丈夫私生子继承。

2、担心财产由儿子继承后被挥霍,希望公司日后由女儿经营(赵女士的想法丈夫不认同,二人无法达成一致)。

3、赵女士与孙子关系密切,希望由孙子继承房产。

【风险分析】:

1、财富外流风险:如赵女士婚内身故且未留遗嘱,其所属所有财产丈夫均有继承权。私生子可通过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继承到赵女士财产,赵女士对此点特别关心。

2、子女挥霍风险:因儿子不成器,大笔现金给到儿子会导致财产挥霍;且儿子已婚,如儿子离婚,其继承到的财产将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赵女士对此点认知不足,感到特别惊讶,但深以为然。

3、遗赠落空风险:赵女士的财产通过遗嘱给孙子属于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在得知被遗赠事实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如孙子未做出接受的表示,则视为放弃。赵女士对此深感不安。

【解决方案】:

1、中华遗嘱库订立的遗嘱可以妥善地完成定向传承,赵女士一人订立遗嘱,罗列个人资产清单并分配。股权虽在丈夫一人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赵女士的份额由女儿个人继承,7套房产中赵女士的份额由孙子个人继承,个人名下1套房产和珠宝首饰等由女儿个人继承。

2、现金部分通过人寿保险传承可以绕开继承权公证手续,实现无缝传承。将现金配置人寿保险,投、被保险人均为赵女士本人,同时置入保险金信托,指定家族信托账户为保单受益人。在赵女士过世后,由信托公司按照其意愿与安排,分配生存金照顾儿子,即让儿子有稳定现金流作为生活保障、避免挥霍浪费,又可避免儿子婚姻变故导致的财产分割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任何一种方式能做到完美,我们只能避重就轻,而且大部分人的内心是善良的,主要是基于思想上的不平衡,只有提前做保全的动作才能保护自己私有财产,达到家族财富和精神的传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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