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悔改!一男子婚外情与第三者藕断丝连,偷拿家里18万元给第三者,原配发现后能否全部要回,法院这样判……
(来源: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已婚的蒋先生和金小姐在2018年相识,金小姐给蒋先生平淡的婚后生活带来了新鲜感,两人很快就恋爱并住在一起了。在这期间,金小姐两次怀孕,都做了流产手术。后来,蒋先生的原配何小姐发现了这些事,蒋先生坦白了一切,何小姐为了家庭决定原谅他。何小姐找到金小姐,要求她离开蒋先生,最后他们签了个协议,何小姐和蒋先生给金小姐5万块,金小姐答应不再和蒋先生有任何联系。
何小姐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蒋先生能回到家庭,但蒋先生还是不老实,又偷偷给了金小姐18万多。何小姐知道后很伤心,就把金小姐和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金小姐把钱还回来。
法庭上,金小姐称被蒋先生欺骗,不知江已婚。同居期间因避孕不当,她两次怀孕并堕胎,身体受创。蒋先生给的钱是对她身体损害赔偿。金小姐称不知款项来源,对是否为何小姐夫妻共同财产不知情。款项系对身体损害的赔偿。她善意取得蒋先生的赔偿款,非不当得利,何小姐无权要求返还。她第二次人流时,何小姐同意赔偿5万元并签订协议。若何小姐认为蒋先生处分财产侵害其权益,应向蒋先生主张权利,她作为受害者,获赔理所当然,何小姐不应向她主张返还。蒋先生为履行道德义务付款给何小姐,法律禁止双方要求返还。蒋先生多次明确不要求返还,即使钱款为夫妻共有,他对其部分有完全处分权,何小姐只能主张返还一半。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蒋先生在与金小姐保持婚外同居不正当关系期间,自愿赠与金小姐财物,其行为属于赠与关系,何小姐主张赠与无效,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
关于金小姐赠与金小姐财物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除有特别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蒋先生未取得何小姐的同意,擅自将数量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金小姐,且事后亦未得到何小姐的追认,损害了何小姐的财产权益,蒋先生的处分行为无效。同时,蒋先生与金小姐属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期间蒋先生赠与金小姐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故金小姐赠与金小姐18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因此,何小姐以共有权人的身份主张金小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金小姐取得的财物是否需要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何小姐的问题。
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故金小姐提出即使返还何小姐钱款也只需返还一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此,何小姐要求金小姐返还全部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何小姐要求金小姐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关注@盐城戚律师,了解更多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