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然而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中,婚姻或许变得愈发脆弱……北京一中院日前披露的数据显示,如今,80后已经成为离婚最主要群体。
日前,北京一中院发布的一则《涉家事纠纷专业化审判白皮书》揭露了这样一组数据:
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该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43件涉及886人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80后的有326人,70后的有294人,60后的有136人,50后的有75人。
数据反映出离婚年龄呈低龄化趋势,70后、80后人群成为当前感情最容易出现危机的群体,是诉讼离婚的主要人群。80后更是离婚最主要群体。
来自全国层面的数据也不容乐观,据民政部统计,从2003年开始,中国离婚数量已经连续14年增长,2003年离婚数量是133.1万对,到了2016年,已经增长到了485万对。
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白皮书》显示,审判实践中,离婚的因素多样化。
包括性格不和、身体疾病、两地分居、一方犯罪、不良嗜好、经济原因、家庭暴力、婚外情及家庭琐事等。其中家庭暴力、婚外情成为离婚的重要原因。
在北京一中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43件离婚纠纷案件中,近45%的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婚外情、婚外同居等情形,进而以此为由主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其中,女方主张男方存在婚外情或者家庭暴力的比例分别占到了70%、85%以上,反映出女方在感情生活中仍然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但维权的意识在不断增强。
然而针对大量的诉讼离婚,法院也面临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难题。
先来看媒体报道的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陈女士上大学时认识了同为“八零后”的富家子弟文先生。文先生一出手就送她十几万元的名牌皮包和首饰,迅速赢得她的芳心。陈女士没想到的是,文先生隐瞒了婚史,而且还和其他女子有来往。
陈女士怀孕时,二人经常发生争执,文先生不仅对她挥拳头,还多次把她赶出家门。22岁时陈女士生下一个女孩,她没能得到精心照料,经常饿得头晕眼花,落下一身病。
结婚后,文先生仍与多名女性关系暧昧,陈女士每天以泪洗面。孩子1岁多时,陈女士终于离开了文先生,此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文先生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
文先生同意离婚,指出陈女士3年来不管孩子,也不回家,从未尽到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和义务。他否认对陈女士有过暴力行为,更无出轨行为。
陈女士没能举证证明自己遭受过家庭暴力,也未能证明文先生曾与他人同居。离婚前文先生的账户上只剩下几千元。法院最后判决二人离婚,孩子归文先生抚养。陈女士既没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也没分得财产,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其实,举证能力与实现公平的内心期许两相背离,正是家事纠纷专业化审判面临的问题之一。
《白皮书》分析称,由于家事案件所涉事项的隐蔽性,外人一般无从知晓,而当事人之间身份上的密切关系,使得当事人保留证据的意识不强,导致在维权时难以提供有利证据。
例如,在统计的离婚纠纷涉家庭暴力案件中,绝大多数当事人只有自己口头陈述,即使提交了相关医院的就诊记录,但因何事受伤指向并不明确,难以确认是家庭暴力所致。
而在涉婚外情的案件中,55%以上的当事人往往只能提交有暧昧语言的QQ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拉手搭肩等较为“亲密”合影等,而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因为单一、片面,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采信困难。
就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对此重要案件事实的查证、举证,对于作为自然人的当事人来说往往都是十分困难的。
家事纠纷审判也有自己的法律准则
北京一中院日前就发布了《涉家事纠纷案件法律基本规范指引》,老百姓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在这份《指引》中可以找到答案,小新从中选出了一些大家最关心的要点:
▶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时,双方均应站在子女而非自身的角度理性看待抚养权归属问题,通过共同努力为子女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
▶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由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将结合个案情况,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判决。
▶ 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因此,彩礼具有地域性的特点。
在界定双方之间的往来财物符合彩礼特点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以下情形的,法院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离婚时,对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均应当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当事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除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少分或不分,亦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制裁。
不过,小编还是想说:
相识相爱不容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