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昭鹏律师
劳动用工是每一家企业都要必须面临的现实问题。用工问题既关乎社会就业,企业成本利润,同时又极易积聚各类风险。处理不当,则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和信用影响。因此,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高度重视劳动用工问题,用科学方法,法律手段,经济工具来有效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实现风险与成本的“双降”。
用工风险有许多种,比如:劳动工伤赔付、加班费支付、未订立书面合同及解除风险等。但有一种风险非常普遍,却又容易被用人单位忽视,那就是企业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风险。本文从企业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行为背后所容易引发的六个方面法律风险进行逐一分析,指出这些风险背后的行为逻辑和法律后果。希望引起企业管理者的足够重视,采取相关措施,以防范风险,降低成本。
该六大风险以此为:补社保、未扣缴、利虚高、虚开票、把税逃、债绑牢。下面,逐一分析。
(一)补社保:补缴社保,罚款,甚至影响企业征信。
企业不按实际标准而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费。这种做法,不但企业减低运营成本,而且也会降低员工个人部分缴费支出,往往也符合员工的“利益”,会与员工之间形成了一种“默契”。但这种“默契”往往随着员工离职与单位交恶而被打破。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离职员工一旦到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就要面临补缴社保、滞纳金,甚至被罚款的法律后果。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根据发改委等多部门限制特定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乘坐民用航空器等文件规定(发改财金〔2018〕385号),单位社保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还会在乘坐飞机及高铁动车时受到限制。
(二)未扣缴:用人单位未扣缴个税的税法风险。
由于单位系按最低缴费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费,而员工实际工资要高于社保缴费基数对应的工资额。这样一来就势必导致发放的工资数额要高于社保缴费基数,实际就会造成高于社保基数发放的工资没有申报个税。作为向个人支付工资的单位,其本身作为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税法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则会承担补扣补缴个税,罚款等税法责任。
(三)利虚高:人工成本无法在税前列支,多缴企业所得税。
如上述(二)中情况,为使得个人工资与社保费缴纳标准对应,只能以最定缴费基数的工资额作为人工成本进行列支。举例说明:如果一个人的月工资是1万元,而社保缴费基数是3500元,只能将工资条做成3500元,其中6500元无法作为用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一个人如果一月6500元,一年就是78000元,那么100个人的话,就是780万元。该780万元明明是企业真实的用工成本支出,但却没有合法凭据来进行税前列支,就导致企业利润虚高,多缴企业所得税。
当面临企业利润虚高时,老板往往就会动脑筋,想办法把这些虚高的利润抹平,这就涉及到新的风险。关于后面虚开、逃税以及债务混同的法律风险。何律将在下期继续给大家分享。欢迎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