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不参与任何立场/不讨论对错,只站在法律角度分析客观事实。
一 训诫是什么?
训诫是现行法律中处罚的一种。
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的种类,但只有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中才有关于对训诫的规定:对于证人没有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应当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可见,训诫不是谁都能用的,也不是用在哪里都代表了处罚。通常老百姓所说的训诫的含义其实是警告。但是放在法言法语中,训诫,就只能单指对拒绝出庭做出的处罚。
那么,公安机关作出的训诫决定是不是处罚?答案是:不是。它顶多是处罚之前的一种告知,警示程序。而且并没有现行法律的支持。对于需要警告的人,公安机关有专门的《处罚决定书》上面处罚结果一拦是有“警告”这个项目的。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也就是说我们只认事先写在法条中的处罚内容。对于类似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训诫这种法律文书,即使再有道理,也不是合法的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 公安机关究竟能不能使用训诫?
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训诫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此处规定的训诫是刑事犯罪领域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作出的免于刑罚的替代惩戒形式。”
注意这个规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且要求必须是已确定的”犯罪分子“。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九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注意这个主体才是公安机关。但是有严格的对象范围,并且该条例已废除,目前使用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所以公安机关可以使用训诫,但是对象主体有严格的限制。成年人是肯定不适用的。
三 公安机关能进行哪些处罚
这首先要分两种大的类型: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有独立的罪名,行政案件的处罚就四种;警告/罚款/拘留/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训诫并不是法定的处罚种类之一。
四 特殊规定
《信访条例》中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该条规定的”训诫“适用于信访人员违反信访秩序,尚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情形的行为,根据该规定,如果信访人员的行为达到了行政处罚的标准,公安机关将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该条规定的违反信访秩序行为的严重程度及相应的惩罚措施,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训诫并不是处罚。抛开WH警方的训诫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说,单看训诫的内容,应该类似于一种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