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认可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
王某(男)和付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某曾多次向王某出具借条,合计向王某借款约8万元,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王某将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付某偿还借款8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和付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从而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关于夫妻之间婚内借款是否成立借贷关系的案例,那么,是不是说所有的婚内借款都不能成立借贷关系呢?答案是否定的,婚内借款能否成立在实行分别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的夫妻之间有所不同:
一、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之间主张存在借贷关系而被法院确认的可能性比较大。此种情况下:
首先,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交夫妻之间属于分别财产制的相关证据,这种证据一般以存在婚前书面协议为准;
其次,需注意并不是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之间的任何经济往来都是属于借款,要想成立借贷关系同样需要具备一般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即需要双方订立借款协议或有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据、债权凭证如借条等才能成立婚内借款关系;
再次,以往存在过夫妻之间借款的事实及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用于借款人个人事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如果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家庭共同生活及法律规定的另一方应当负有扶助义务的用途时不应当被认定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