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有罪论,什么?!受害者还有罪了?

      每次在出现某种恶性事件的时候,即便大家都在同情受害者的遭遇,但总还是有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发出。例如说有个可怜女生受到了陌生男人的侵犯,就在一片的同情女生遭遇的声音中,一条评论默默地发出:“她穿成这样,不找她找谁。”

      这种评论真的是见之恶心,这么一件是非对错极其明显的事情还能有人说出这样的论调?于是我们不由得好奇,究竟是什么样的一个人,能在受害者遭遇这种恶性事件的时候,还对受害者大加批判。受害者有罪论的提出者们,到底是怀揣着一个什么样的心理?


1、归因错误

      归因错误中,有一个活动者-观察者效应。这个效应的内容是:对于同一个行为,行动者倾向于把成功原因归为个人,把失败原因归于情境;而观察者则会更多地把成功原因归于情境,把失败归因于个人特质。

      在旁观他人的悲惨遭遇时,持有受害者有罪论观点的人就充当了一个观察者的角色,所以他们很自然地觉得,导致这个恶性事件的原因在于被害者的自身问题,所以他们才说出“她穿成这样,不找她找谁。”这样的话。

2、公正世界信念

      公正世界信念,指的是在这个公正的世界里,人们得其所应得,所得即应得。这种信念被看做一种基本的错觉,是与基本归因错误有关的归因偏差。虽然说这种信念是错觉,但有一部分人就持有着这样的观点,于是他们就认为,之所以被害者这次遭遇这样的事情,肯定是被害者之前做过一些不好的事,这次的事件是被害者罪有应得。

3、胆怯心理

      有些人秉持着被害者有罪论的观点,还有可能是出于胆怯心理。恶性事件的发生让他们感到害怕,于是他们拼命想让自己远离这种恶性事件,至少是让自己的心理远离这种恶性事件。于是他们的脑海中,就有了一个自认为很完美的逻辑:这些人是因为这样做才受害的,我只要不这样就不会受害。于是我们就懂得了,他们之所以给受害者定性,就是因为这种定性可以使得他们获取安全感,即便这种安全感只是他们的臆想。

4、哗众取宠心理

      有些人,他们似乎天生就分不清楚场合,在任何场合都想要表现自己的独特。他们提出受害者有罪论的观点,并不是出于上述列出的几种原因,而只是单纯地想要表现出自己观点的独特。他们幻想着自己这样与众不同的评论是多么的一针见血,会受到多少人的顶礼膜拜,殊不知自己这样的行为有多愚蠢,以及会给他人造成多大的伤害。

      不论怎样,受害者有罪论的存在都是对受害者家人的二次伤害以及对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合理化,这种论调是不应该存在的。做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就是错的,我们不应该为犯罪者找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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