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根据两阶层体系,在客观违法阶层,甲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在主观责任阶层,由于甲没有责任能力,阻却了责任,最终不负刑事责任。虽然甲最终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客观行为仍具有危害性。A项说法正确。
BCD项,乙作为甲的妻子,对陷入精神病状态的丈夫具有监护义务,由此对丈夫的危险行为具有阻止义务。乙的不作为促进了甲的杀人行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此时,甲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二人在违法阶层构成共同犯罪,违法是连带的。虽然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但乙对甲有帮助的意思,因此,乙构成片面的帮助犯。在责任阶层,责任是独立的,谴责谁、不谴责谁应分别进行。由于甲在杀人时丧失责任能力,故不负刑事责任。乙具有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的片面的帮助犯。
帮助毁灭证据罪要求帮助毁灭的是他人的犯罪证据,如果毁灭的是自己的犯罪证据或与自己共同犯罪的同案犯的证据,则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由于甲乙构成违法阶层的共同犯罪,因此,乙洗自己的衣服,帮助甲洗衣服,都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B项说法错误。CD项说法正确。
提示:本题揭示了传统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弊端,也即要求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按照这种要求,甲直接无罪,对乙便只能单独处理,乙便无法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是,对乙不定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