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迪事件,引发网民热议。
四川大学法学教授韩旭撰文声援李云迪,认为“官方通报于法无据,涉嫌行政违法”…
韩教授表示:“李云迪嫖娼只是行政违法,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刑事犯罪…”
“由于卖淫嫖娼受到的社会污名化,公开处罚决定本身就会产生比处罚更大的后果。官方通报不符合宪法原则和“比例原则”,损害公民各项基本权利…”
对于韩教授的说法,我不敢苟同。
总结一下韩教授的错误观点:
一,嫖娼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就不该通报处罚吗?
违法了,不能提社会危害性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只要法律禁止,肯定不能逾越。这一点,作为法学教授,必须明白。
而且,李云迪是多所大学的名誉教授,他的违法行为会严重影响校园风气,应该说对社会危害极大才对。
二,卖淫嫖娼受到社会污名化,就不应该公开处罚决定吗?
既然会受到社会污名化,该指责的应该是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就不应该指责是否公开处罚决定。
如果说通报公布违法者的违法行为,确实会对其产生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影响,那么不通报难道就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吗?法治原则是优先保护无过错者的权力。当公众知情权与违法者的隐私权名誉权产生矛盾的时候,违法者的隐私权名誉权应该让步于公众的知情权。
而且,韩教授忽略了两点:
一,朝阳警方公布的是“李某迪”,并没对李云迪污名化。韩教授找错了目标。
二,《行政处罚法》有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作为法学教授,韩旭应该非常熟悉法律条文。他是选择性故意避开这一条吗?还是他根本不知道有这一条呢?
法学教授存在的意义,应该是教导人们遵纪守法,而绝不应该是教唆人们违法以后如何对执法部门挑刺。
有人说,自身有污点,才会为污点者开脱。不知道这话对不对?
如果说法学教授不懂法,肯定没有人相信。今年初曾经发生过一起食品行业教授不懂食材的笑话。
一月二十五日,新闻报导,成都一位女士买的鱿鱼居然被煮化了,一点渣子都没留下。
鱿鱼蛋白质含量很高,水里稍微煮久一点,就会大幅度溶解、收缩。即便是鲜鱿鱼,煮一会儿也只剩下一点点。
而一些不良商贩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会添加一些化学物质来保鲜防腐增重,看起来很漂亮,但是稍微煮久一点就化成渣的可能性很大。
饭店里面做鱿鱼,都是先把水烧开,鱿鱼下去稍微烫一下就立刻出锅,这是常识。
对于这件事情,江西都市现场官方媒体发表新闻,里面援引“西华大学生物工程学院导师车振明教授”的话:
“应该是明胶,无毒无害,一斤明胶价格十来块,一斤明胶可以泡发八斤鱿鱼,商家把他用来做鱿鱼谋利,就是欺骗消费者。”
我当时非常不理解,这什么教授,居然能用“明胶泡发鱿鱼”?这不胡说八道吗?
有谁用明胶泡发鱿鱼?
特意查了一下,这位车教授还是四川食品安全协会副会长,食品科学与工程系主任、食品工程研究所所长,硕士研究生导师。他还主编《食品安全与检测》。
从他的荣誉称号来看,确实很高大上。可惜这次他错了。
我发了一条帖子,对车教授提出尖锐质疑。帖子引来记者和车教授的留言,认为我搞错了新闻内容,要求我删帖。
我仔细查看看那条新闻,依旧还在。不过车教授的言论却已经修改了:“ 可能是明胶制品,无毒无害,一斤明胶价格十来块,如果商家把他用来做鱿鱼牟利,就是欺骗消费者…”
有意思吧?人家的新闻也会改。但是没用,错得太离谱,改不过来。
我可以负责任的说,“明胶制作鱿鱼”,在市场上也并不存在。有很多仿真素食,比方仿真海参,仿真大虾,仿真五花肉,确实做得很像,但主要原材料是魔芋粉和植物蛋白,根本不是明胶制作。也许会添加一些明胶,那也只是少量添加,不是作为主料。
明胶制作的食品食材,有,大多是果冻制品。如果说明胶制作鱿鱼,以我二十多年餐饮从业经验,还没见过,也是第一次听说!
很显然,该教授作为专家,作为食品安全协会副会长,对市场上销售的食材并不了解。
当时我还在网络上公开悬赏五十万,征求一只明胶制作的鱿鱼。
要求不多,能够以假乱真,能在海鲜市场大量出售不会被人认出是假的,而且八分钟能够被煮化。
如果买不到,现做一只都可以。
教授不是在新闻采访里说了吗,“如果有一些模具之类的东西,可以加工成任何形状…”
就让教授去现做一套模具呗,只要能够制作出这样的明胶鱿鱼,五十万我给!
至今为止,没有人来领走这五十万。
教授也许比我们知识丰富,但是并非所有教授说的所有话都是正确的,即便在他们的专业领域!
他们也有感情,会因感情导向而偏说一方。
我们尊重知识分子,尊重老师崇拜教授,但前提是,他们不仅有真材实料的学识,而且必须品行无亏,正直无私,起码不会信口开河。
否则,他们不仅不能传道授业解惑,反而会误人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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