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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51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申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攻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申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1.实质审查的基本程序
•①申请人启动
•实质申查请求应当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3年内提出,并在此期限内缴纳实质审查费。
• 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提交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②专利局启动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 3、实质南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
①请求原则
②听证原则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申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 /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即申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
③程序节约原则
除非确认申请根本没有被授权的前景,申查员应当在第一次申查意见通书中,将申请中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所有问题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所有问题给予答复,尽量地减少与申请人通信的次数,以节约程序。
4、申查的文本
• ①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文本优先
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
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 【接受文本不接受内容】
• ② 多次主动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 ③ 不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一般不接受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主动修改,一般不予接受,其提交的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应作为申查文本。
• 例外规定
如果申请人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主动修改的时机,但申查员在阅读该经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则可以接受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申查文本。
•5、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①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
② 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
③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6.检索
(1)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都应当进检索。
(2) 检索报告
在检索报告中,申查员采用下列符号来表示对比文件与权利要求的关系:
X:单独影响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文件;
Y:与检索报告中其他Y类文件组合后影响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文件;
A:背景技术文件,即反映权利要求的部分技术特征或者有关的现有技术的文件;
R: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
P:中间文件,其公开日在申请的申请日与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的文件或者会导致需要核实该申请优先权的文件;
E:单独影响权利要求新颖性的抵触申请文件
上述类型的文件中,符号X、Y和A表示对比文件与申请的权利要求在内容上的相关程度;符号R和E同时表示对比文件与申请在时间上的关系和在内容上的相关程度;而符号p表示对比文件与申请在时间上的关系,其后应附带标明文件内容相关程度的符号X、Y、E或A,它属于在未核实优先权的情况下所作的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