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内程序的设计,国内矿业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勘察权取得得条件,重点审查三个方面:一、主体资格,向本国申请天体自然资源勘察权的资格主体必须是本国公民或本国公民所建立的公司或有本国公民为主要合伙人的跨国公司;二、资格主体必须具备进行外空资源勘探的条件,在资本投放,科技水平,人才储备方面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应有完整可行的外空采矿计划书。为了鼓励国内有能力的企业对外空采矿投入资本,符合申请资格的主体在满足这三个条件时国家相关部门就应该发放天体自然资源勘探的许可。
因为外空采矿风险高且不确定,且参照各国的矿产资源法,国内相关组织同样应该出台有关政策主张外空采矿的“谁勘探谁开采”。但是为了避免私人实体的占领性开采,这里的“探转采”同样应该附有条件:一、应对可以直接开采的资源进行区分限制,勘探权直接转化为开采权的资源不应该为为人类所必需的生命资源,且对于地球上现在没有的在外空中探明的新资源,应限制其开采的时间;二、开采应该在勘探工程达到一定程度才予以批准,具体的程度可由不同的天体有不同的规定;三、仍需向国家申请才可以进行开采活动。
总之,国家应该制定制度进行监管,但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国家不应对航天活动采取范围过大的严格监管措施,虽然从短期看,这有利于保障空间活动的安全,但从长远看,却会因为监管成本的不断增加,航天市场受到过多的束缚,而阻碍整个空间活动的发展。
由于各国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差异,上述只是国内政策制定的大体方向。各国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调整,比如联邦制国家仍可以依据现有体制在各州之间制定不同的政策。
对于国际程序的设计,出于对天体自然资源的保护,勘察及其勘察后的优先权的取得实行双重审核制度:即符合申请条件的主体在国内取得资格后需由国家向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申请,通过后才能最终获得天体自然资源的勘察及其勘察后的优先权。
国际组织对于资格申请的审批主要站在公平公正、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全体人类共同财产的角度上,可以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主体资格的合规性,即对于国家申请的材料进行二次审查,明确探勘权主体的来源以及内部构成,保证勘探的持续顺利进行。
2.操作行为的合规性,组织专家组对其勘探计划书进行讨论分析,防止因勘探不当导致的外空污染问题。对于已经取得勘探权进行勘探活动的私人实体,要求其对于勘探活动的进展定期汇报,重点审查有无破坏性勘探以及天体自然资源的恶意占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