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伟·学习笔记(48)违反法定投保义务和承保义务的责任承担

一、审判实务中,均未投保交强险的两辆机动车发生碰撞,在当事人分别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情形下,应如何处理

1、适用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规则进行处理,由各方当事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对方损失。

2、机动车转让并交付的情形下未投保交强险的,无论是否过户登记,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均为受让人,受让人为投保义务人,赔偿责任应由受让人承担。

二、《道交解释》第20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道交解释》第21条第3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驶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款中的第三人是指多辆机动车的共同第三人。追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为,分别计算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时各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和所有机动车都已投保交强险时各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两者之差即为已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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