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燃气泄漏爆炸等各类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清河县禁止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禁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五十米范围内;
(二)宾馆(饭店)及医院、学校、幼儿园、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及周围五十米以内;
(三)加油站、液化气站等危险物品经营、储存地点周围一百米内;
(四)“双代”村庄内的燃气管道设施、供电设备附近;
(五)建筑物内及建筑物的屋顶、阳台、楼道、窗口,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二、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包括双响、组合烟花、礼花弹等烟花类和鞭炮、大地红等爆竹类及其它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一)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
(二)礼花弹、开天雷、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
(三)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四、违规处罚
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个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