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的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70号),明确了执行过程中首封处置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
主要内容:
1、轮候查封债权人对查封物处置变现的剩余价款,有权主张相应权利。
2、明确首封法院对变现价款剩余款项处置规则:①首封法院对于查封物变现价款清偿首封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返还被执行人;②首封法院有义务将相关处置情况告知变价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并将剩余变价款移转给轮候查封法院,有该法院处置。③轮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的,剩余变价款由首封法院留存。
针对《通知》的要求,我们应该注意:
1、如为首封债权人,应尽快推动首封处置,充足实现债权后,关注债权实现费用的主张,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利益。
2、如为轮候查封债权人,应关注并推动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处置,及时主张权利。其中又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主张:
①如该财产为债权的抵质押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应向首封法院主张按照优先受偿顺序进行清偿。
②如查封财产变价款中多于首封债权,即有存在剩余价款。如已进入执行,应主张对剩余价款的主张,如还在诉讼中,仅进行了诉前保全,应申请首封法院留存,并在诉讼程序结束后主张。
③如首封法院违反《通知》要求,将剩余价款进行了返还,可以向首封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