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的刘先生停放在楼下正在充电的电动车被小偷看上了,小偷在偷电瓶时意外触电身亡。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赔偿金,且一分不能少。最后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5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
小偷触电死亡并不是刘先生乱停车的必然结果,而是小偷偷盗行为引发的意外,所以刘先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理由何在?法院最后协调赔偿5万,依据何在?难道车主有责任保证偷车人的人身安全?
从法理上说,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如果判断车主负有侵权责任,那就要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让我们来看车主刘先生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车主乱停车,私自充电确实违反小区的管理制度,但这种情况并不会对小偷侵权,小偷如果不去偷车就不会触电。难道小偷偷盗是其合法的权利?
小偷触电死亡,似乎是存在严重的后果。
最大问题是:小偷的死亡与车主的充电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小偷不去偷车,就不可能触电。刘先生住的是老旧小区,业主电动车乱停的情况比较严重,大家也都是这样充电的,之所以发生触电,是因为去偷车。其他车主也在乱停车充电,他们为什么没有负责?就是因为小偷没有去偷其他车主的电动车。如果一定要追究因果关系,连老天爷也应该担责——如果不是老天爷下雨,电动车也许就不会漏电,小偷就不会被电死了。
刘先生对于小偷之死并不构成侵权,即使刘先生有过错,与小偷之死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让刘先生赔偿5万元,似乎更像是对小偷的同情,也是践行了近年来社会流行的“谁穷谁有理”、“谁弱谁有理”的伦理,甚至催生了“死人就有理”和“一死就赔偿”的情况,实在是对法理上“因果关系”的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