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做的项目,项目一开始就给业主提了索赔报告,原因是我们合同里规定了,业主需要在项目正式开工之前给到我们所有项目永久用地,以便承包商开始施工。而业主项目还没完全开始,就已经暂停了我们大部分工区,这个本来就紧张的工期,增加了更大的压力。于是我们发起了索赔通知,并且在影响事件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时候,第一时间发了索赔通知。
按照银皮书规定,承包商需要在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的28天内提交索赔通知,业主需要在收到我们的索赔通知之后的14天内拒绝我方。一旦承包商没有在28天内发通知,这个索赔通知就是一个无效的通知。对应地,如果业主没在14天内回复我方拒绝,那么,我们的索赔通知就是一个有效的通知。然后在意识到或者应该意识到时间之后的84天之内提交完整详细的索赔报告,以证明其有权利索赔。若果没有提交,那么我们就再一次失去索赔的权利。
针对索赔,业主没回复代表拒绝,业主回复拒绝或者作出决定不同意承包商,承包商必在有效时间内回复NOD,然后双方发起争议,然后DAAB。
对了DAAB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14天内指定。
所有的条款都是对承包商的限制,当然,如果是业主作为索赔方,那么业主也需要遵守以上程序。
Conflict between accelerationplan & EOT
The calculation of the delayfor critical path
Recovery plan和catching-up plan有啥不一样的么? 正常是recovery plan是针对业主或者其他的延误,但catching up是承包商自己的延误
Claim Report for Extension of Time for Completion and Additional
Cost due to non-provision of unhindered Right of Access to the Site by the Owner
关于赶工事宜,我综合了一下,如下:
1、由于是业主原因造成的延误,所以还是采用Acceleration字样;
2、单独提交Acceleration Plan给业主,原因是业主对其延误需要采取Progress Acceleration的措施;
3、赶工从以下几个维度考虑:
3.1、体现资源,即对比Baseline中的资源,体现出增加的资源;
3.2、施工强度的调整,如增加施工班次和施工时间;
3.3、和OE业主沟通调整工序
另外关于Recovery Plan和Catching-up Plan,涂总的见解如下:
1、FIDIC下针对业主的延误,其指令赶工应该用Accelerattion;承包商造成的延误应该用Mitigation,Mitigation可以有很多种方式,如Recovery Plan或者Expediting Plan或者Catching-up plan
2、除非合同里面有对Recovery Plan有定义,否则应该按照FIDIC中的两种描述方式
Accelerattion Plan应该是有窗口期的,得尽快编制提交,不然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自己就加了资源,但是没有报送赶工计划,没有依据,容易失权
赶工计划中费用的计算要精确并合理
提交Acceleration Plan业主可以拒绝,但是需要形成争议,
按照争议的流程,业主决定,即拒绝,承包商不满其决定,NOD
都需要进行书面告知
GC里面有争议的流程
Assumption做一个假设
赶工需要非常谨慎,因为现在项目比较前期,后续如果有其他的延误,将会造成混淆。所以,需要慎重赶工计划的编制
要非常关注业主Employer Representatives做决定,以及我方是否及时回复NOD等等。
另外,合同项下DDAB指定专家,也需要尤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