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难层(间)是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今天分享避难层(间)相关内容。
一、设置场所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3.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4.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二、公共、住宅建筑避难层(间)要求
1. 一般要求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说明:此条规定是为了使需要避难的人员不错过避难层。“同层错位和上下层断开”的方式是强制避难的做法,此时人员均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员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还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
3)建筑内的避难人数较少而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应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从非避难区进入避难区的部位,要采取措施防止非避难区的火灾和烟气进入避难区,如设置防烟前室。
4)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2. 面积要求
1)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算。
3. 兼做设备层要求
1)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2)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设施设置
1)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2)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3)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避难层(间)应设疏散照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三、高层病房楼避难间要求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如每层的监护室,也可以利用电梯前室。病房楼按最少3部病床梯对面布置,其电梯前室面积一般为24㎡~30㎡。但合用前室不适合用作避难间,以防止病床影响人员通过楼梯疏散)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7. 避难层(间)应设疏散照明,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四、老年人照料设施避难间要求
1. 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
2. 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高层病房楼设置避难间的要求。
3.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4. 当避难间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时,该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不小于12㎡,不需另外增加12㎡避难面积。但考虑到救援与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织情况,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