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是我在念大学时候就听到的一句名言。而这一观点也是美国一名法学家,著名的法官提出的。
对于律师这个职业来说,经验一直显得尤其重要,这点我在执业之后也有所体会。前些日子去听了一个讲座,主题是“法律规则应用”,主要讲的内容是以法理学、法哲学,以及逻辑学这样交叉学科为背景来谈论法学的。听了这一讲座,促使我反思了一番法律逻辑与法律经验的关系。
何为逻辑?逻辑是指规律与规则的总称。“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讲的就是大自然的“规律”,亘古不变。在学科方面,尤其是法学,法律体系和法律法规都是先于我们思想意志存在的,这就是指“规则”。
规则有边界,有标准,对大众对均适用,为我们提供了行事的准则。而经验具有强烈地域性、文化性、局域性,标准常无依据,对一部分人有用,对一部分人无用。所以有谚语道,“甲之蜜糖,乙之砒霜”。
那么为什么还会有文章开篇就提到的那句著名的名言呢?值得我们再作进一步思考。
让我们来画一个坐标图,“逻辑”与“经验”作为分析事物的工具,一定位于横轴和竖轴的两端。逻辑与经验都能够帮助我们解构事务,只不过逻辑有体系,而经验与个人经历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具备偶然性,很难成体系。
但是在法律应用的过程中,我们依旧不能忽视,甚至普遍更重视经验,我认为主要出于以下几点原因:
1、我们甚至法官都不是法律结果输出的机器,换言之,不是法律法规输入就能自动输出判决结果的,案件的结果,一定与同时代、同地域、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相关,是有语境的。
2、法条规定的再细致,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且法条的完善总是滞后于社会问题发生后。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工作者在面对具体问题时,也许就案件性质问题总能找到依据,但就案件程度问题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一定要有自己内心的一把尺子,丈量公平与正义。
3、“经验”根植于实际生活,能够促使法律工作者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中,在遵循法律体系的原则下,推陈出新,永葆法学的活力。这样反倒更接近于实质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