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六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本条对应2014年版《证券法》第86条,上述加粗字体,是本次修订时增加或修改的内容。有几个变化显而易见,
几点变化 :1.有表决权的股份,分母分子相关的变化,背景是限制表决权或者放弃表决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的第一款与第二款的差别
2.慢行规则调整,第一款为三日内,第二款为n+3
3.百分之一的披露规则,原来为股份变动,现在为表决权
4.限制表决权
处罚,增持有又减持
一致行动人同时行动的处罚
与短线交易的竞合关系
信息披露,禁止期交易,内幕交易
分开罚还是单独罚
百分之一披露是否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