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人劳动时间。
2. 工间休息: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
3. 产前假:1)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
2)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4.生育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具体的看当地的政策)
5. 流产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生育假和配偶陪产假: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2)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3)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4)增加的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7. 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内,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8. 哺乳假:
1)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产假结束后可请哺乳假6个月。
2)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中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9.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享受育儿假各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