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补助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

有人在报税通平台上这样问到:我单位会给出差人员发放差旅补助,进行汇算清缴时填写职工薪酬明细表,我是把这部分填入工资薪金还是中职工福利?还是说差旅补助不属于以上两种,可以不用填写在职工薪酬明细表里?

对此,报税通个税专家这样回复:

差旅费既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属于福利费,是不纳入个人所得的,属于不征税收入。

政策依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还有人问到:我单位食堂是外包出去的,每个月需要付5k基础承包费,然后单位每顿补助一半的费用,月末根据就餐人数,统计单位应补助的金额,然后直接付给承包商,单位补助的餐费并没有发到员工,请问我们如何入账?

对此,报税通个税专家这样回复:

此部分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用职工薪酬-福利费核算。

根据您的描述,这属于企业对职工的福利,根据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职工福利属于职工薪酬中的短期薪酬,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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