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司法观点很有意思:
一、刑事
《“伪劣产品”认定中司法鉴定的启动与审查》
这一篇文章我当时读的时候都想站起来给作者鼓掌,据我所知,在早几年经济情况不错的时候,职业打假人对商家的打假有时还会转变为刑事,这篇文章就指出了问题:
一是在实践中盲目司法鉴定,然后以鉴定结果进行定罪。作者认为若受害者知道是假的还购买的话,就没必要进行鉴定,因为此时并不符合刑事标准中的「伪」。
二是对于「劣」只有严重侵害人身和财产权益时,才进行鉴定。如果仅是包装或者外观设计的问题,就没必要启动鉴定。
《窃取信用卡信息后用“云闪付”转走借贷资金的定性》
文章观点:唐某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通过互联网或通讯终端使用的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诈骗犯罪数额认定中案发前归还钱款的扣除问题》
文章观点:对于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钱款,往往难以证明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在计算诈骗犯罪数额时予以扣除为妥。
《使用熟人手机支付宝账户向网商银行贷款后转账占为己有的行为定性》
文章观点:构成盗窃罪。
二、交通事故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平台是否担责?》
本篇文章的目标案例是(2021)渝04民终1778号,这篇判决有意思的点有二:一是判决网约车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说理的依据是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并且并未在判决中认定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是何种关系(其他判决一般会认定为劳务关系)。二审法院在说理部分讲述三种模式:合乘、私自载客、网约车,其中网约车模式需要担责。
二是本案的网约车模式为非典型的模式:扫码模式(扫码模式是司机自行寻找客源,双方自行协商价格,乘客将费用直接付给司机,平台不参与司机与乘客的交易),但是二审法院以不能对抗外部效力仍予以认定为网约车模式。
《车辆因涨潮被淹致损 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潮汐有规律,不属突发性自然灾害,车损不在保险范畴。
三、执行
《不动产“连环买卖”中次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要件审查》
不动产“连环买卖”的次买受人有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应综合前后手买卖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要件审查。
四、婚姻家事
《离婚是否为主张抚养费的前提条件》
文章观点:不是。
五、知识产权
《承揽人买假用假的行为认定》
文章观点:承揽人买假用假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删差评言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通知—删除”规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并不代表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一定采取删除措施。
六、其他
《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权》(不能)
《差评能否作为供货商商品不达标证据?》(可酌情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