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早上,王先生接到了一个电话,电话里是一个语气冰冷的女声:“把你的车停到自己的车位上。”
随后,电话挂断了。
王先生在业主群里询问之后,确认是物业服务中心的服务电话。
王先生的车停在地下车库的公共车位上。这个车位在固定车位的尽头,车位后面是风机房,尽管和旁边的车位并无二致,但规划的时候并没有划分为车位,一直被业主当作公共车位使用。王先生以前也偶尔停在这里,不知怎么,这次接到了这样一个没头没尾的电话。
王先生马上联系了物业经理。物业经理了解过情况后回复,这个车位是原来一个在物业工作的业主偶尔在使用的,由于他那个房子只有地上车库,没有地下车位。地上车库又被他租给别人,所以没有固定的车位可以停车,现在他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平时应该也不会停在这里。王先生的车停在这里,没有任何问题,不需要挪车。
王先生得到这样的回复后,并未对早上那个电话多加理会。结果傍晚时分他又接到这个号码打来的电话。这次是个男人的声音。电话里说这个车位是租给其他业主了的,要求王先生在10点之前把车挪走,否则就会做锁车处理。
王先生疑惑:你们是什么时候租给别人的?对方回答他们是一年收租一次,这次是收到九月份,到期后,如果对方不租了,那别的业主才可以停在这里。
王先生更不解了,这里本身就没有被规划为一个车位,物业有什么权利把它当成车位出租给他人呢?
对于这个问题,对方明显愣了一下,说是小区车位紧张,这个地方刚好可以停一辆车,又不影响到别人,所以把这个地方划成车位出租了。
“那我是不是理解成你们物业有权利随便划个地方就作为车位出租呢?你们有没有经过我业主的同意?”面对王先生的质问,对方的态度更为强硬“这个不需要经过业主的同意,反正我已经通知到了,你如果还不挪车,我就把你的车锁掉。”
王先生无奈只得又打电话给物业经理,物业经理还是那个说法。并保证不会锁车。
结果第二天王先生在用车的时候发现车是没被锁,但车窗上被贴了两张纸,一张是撕了一半的便签纸,上面写着:你的车不能乱停车,下次……后面的半句话被撕了,还有一张是物业常用的那种违规停放车辆的通知。
王先生怒了,这个通知单比交警的违法停车通知单略大些,不同的是,交警的通知单容易撕掉,物业的这种即便是去洗车店都很难清理干净,不但影响美观还影响开车视线。
物业和物业经理两套说辞,咱们来捋一捋这个事情。
如果物业说的是真的,那么1:物业有什么权利不经业主同意,随意划车位?
2既然这个车位没有经过业主划分车位用于出租,那么是不是其他车位也存在这种情况?这些车位所收取的租金哪里去了?是否进入小区公共收益?
3物业哪来的权利可以对业主做锁车处理?
如果物业经理说的是真的,那么可能是那个在物业工作的前业主在搞事情。经过了解,这位前业主只卖了房子,他的地上车库有独立产权,又已经外租,所以没有一同出售,因此新业主其实是没有车位产权的,严格来说,他的车不能下到地下车库,只能停在小区周围的公共车位上。
王先生猜测,在车位这件事上,前业主可能利用职务之便,对新业主有所承诺,并给他开通了进入地下车库的权利,新业主入住后,发现车位时常被其他业主占用,自己没有办法正常使用,那他肯定不干了,找到前业主。这才有了上述事件的发生。
一个物业的工作人员,有什么权利把车位占为己用?
又有什么权利把没有产权的车辆做进地下车位出入系统?
就因为你在物业工作,所以你停得,他王先生停不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本应该是业主出钱,物业服务于各业主的关系,为什么演变成物业成了小区的主人?好好的车位想给谁停就给谁停?是谁赋予了物业这样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
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条条目目,一目了然,显然,物业的做法是违法违规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类似这种不合理法的事件层出不穷。
物业公司不作为,只收钱不办事,小区环境脏乱差,小区公共设施没人维护修理,安保人员不尽职,安保系统不完备,造成业主财产损失。
物业公司为催收物业费用,采取断水断电、限制车辆进入地下车库、电话、微信轮番轰炸、对业主进行言语威胁。
物业公司物业费用支出不透明,占用公共资源增加营收。(如电梯广告位,任意出租出售公共停车位等。)
物业和业主之间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尽管有业主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也免不了有些物业从业人员对自己定位的不清晰。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很多物业工作人员招聘门槛低,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对自己的岗位职责认识模糊,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是一窍不通。
那么当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呢?小编在网上找了8个维权方式,以供参考。
1. 找物业经理,有些小事情比如工作人员态度不好,小区卫生打扫不干净,找物业经理可以有效解决,但如果物业经理不作为,那我们可以采取下面的办法。
2.如果是涉及到消防安全问题比如消防通道被占用,安全通道堆放杂物等,可以拨打消防局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96119。
3. 找街道办或社区协助协商。
4. 如果办事处和社区解决不了,可以直接找所在辖区房管局物业科投诉。
5. 拨打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物业。
6.拨打12315,如物业公司不作为,侵害了业主的利益,可以拨打这个电话进行投诉。
7. 拨打12358 ,如物业公司存在违规收取费用的情况,可拨打投诉。
8. 收集物业服务差、不作为的证据,联合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物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实,物业和业主之间本来应该搭建相互理解的桥梁,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用,以便物业公司更好的开展服务工作,而物业公司则应该在职责范围内尽心尽力的为业主服务,碰到问题,相互理解,好好协商,那么很多的矛盾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物业,你是服务机构,还是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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