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职场人都经历过从原公司离职,还记得离职时HR让你签署的文件都有哪些吗?
如果是公司发起的离职协商,那么其中有一份文件名字叫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这份文件如果在和公司还有任何问题没有交割清楚时,千万不要签!!!
为什么呢?一起看个案例吧。
2013年2月1日小蔡入职某公司,从事数据库管理员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15年4月31日,公司与小蔡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小蔡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至该日,并将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万元及未休年假和倒休折算1万3千元,除该协议书中约定的上述款项外,小蔡不再另行要求公司给予补偿、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给付等。该协议履行完毕后,小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2014年的绩效奖金2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小蔡在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之前,已向该网络公司提出过要求支付2014年的绩效奖金,被该网络公司以绩效未达标为由予以拒绝,其后小蔡仍与该网络公司订立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因小蔡已在该协议中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分,其另行要求支付2014年绩效奖金的请求与该协议中的约定相违背,故对小蔡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焦点
依法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则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上述协议时,应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慎重考虑,避免草率行事。协议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