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辛普森案了解美国法律

    1994年,美国洛杉矶,6月13号。有一个人早上起来发现,那是一个豪华的富人住宅区,发现隔壁邻居一对男女倒在血泊之中,身中数刀而亡。警察上门一核对身份,这个男的叫戈德曼,是一个餐厅的服务员,高富帅,20多岁一个棒小伙,白人男青年;女的比他大十岁,35岁,妮可儿,是一个白富美。

警察再一深度地核对身份,发现不得了,这个妮可儿来头很大,原来他是当时美国著名的大明星辛普森的前妻。辛普森是谁啊?不要说跟今天的中国人讲,跟现在的美国人讲估计都不太知道。辛普森在二十年前,那在美国那是炙手可热的大红明星,因为他既是一个橄榄球运动员,橄榄球是美国第一运动;又是美国的一个电影明星,他演过二十多部电影,黑人、大高个,又帅,然后又平时很会说俏皮话,所以很多美国人很喜欢他,大明星。相当于中国的谁呢?我想了半天,大概是田亮这个角色,给田亮抱歉,借你大名一用,你既是运动明星,现在又参加节目又火了嘛,我们拿田亮举个例子,再次向田亮抱歉。这位美国的田亮,大明星辛普森,他的前妻妮可儿倒在了血泊之中。

警察再一核对发现不对,这个妮可儿她作为辛普森的前妻,和辛普森有恩怨,两个人有瓜葛、有纠结,曾经被家暴过,辛普森打过她,而且俩人离婚之后还发生过纠缠。那警察自然就怀疑,所以就派了一个小分队跑到辛普森的府上,住得也不远,然后就敲门。辛普森不在家,但是后来警察是不承认的,说这是去搜查,因为没有搜查令嘛,警察说我们不是怀疑他,我们就是当时觉得,你看你前妻被杀了,那也有可能你有生命安全危险,对吧?尤其你们俩的孩子在辛普森这儿被抚养,那也可能有生命危险,所以我们上门是去保护你的。结果辛普森不在家,怎么保护呢?那就溜门撬锁,翻墙进了他的院子,去保护他。

一进门保护发现几个证据,首先一部车,辛普森的车,车上有血迹,血是谁的?就是这个死者戈德曼和妮可儿的。然后在院子里还找到两样东西,一个是一只手套,另外一只是在杀人现象,有血;这儿也是一只手套,上面也有血,血也是这个戈德曼和妮可儿的;然后还找到一只袜子,上面也有血。这基本上,你看这个怀疑,你是警察你会怎么想,对吧?

后来把辛普森逮着之后,发现辛普森手上有刀伤,果然在案发现场又找到了辛普森的血迹,两头都对上了。这就发生了几天之后,6月17号,辛普森开着一个白色的福特车在前边慢慢地跑,警察开着车在后面追。那为啥大家不说像警匪片那样上去把他按住就算了?因为辛普森手里有枪,警察担心他自杀或者伤其他的人,最好又是大名人,全国瞩目,最好不要闹出事来。

就在我们看到的这段视频后面,辛普森就开着他的车就下了高速路,然后回到自己家,进门之后喝了一杯橘子汁,然后出来束手就擒,被逮捕归案。

我不知道听了这么多你会怎么想,当时美国人和你想的一样,铁板钉钉,就是他干的呀,有没有口供其实已经不重要了。你看,所有证据链,而且是关键证据全部已经锁死,你还有什么可辩解的?这是百口莫辩,板上钉钉的一桩铁案。

但是稍有现代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只要未经法律判决,甭管有多大嫌疑,旁边人再认为这已经是铁案如山,这个人都只能叫犯罪嫌疑人,对吧?这是经过多少年中国的新闻部门的宣传,大家也大概知道这个概念,没错。由此就展开了辛普森杀妻案所谓世纪大审判。

  今天讲的这个案子,不光对中国人理解什么是现代司法有意义,即使在美国司法史上可能也是空前绝后的案子。我相信再过多少年,美国司法史写什么案子能够解释美国的司法制度,可能这个案子也是当仁不让之选。

好了,那我们就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美国的法庭。中国的法庭大家见得多了,电视上那些囚犯,囚首垢面,穿着囚衣,剃个劳改头,背后写着某地第几看守所,在法警的押解下,接受法庭、人民和法律的审判,对吧?美国法庭就不是这样,因为任何人甭管受到多大的嫌疑,只要法庭没有最终判他有罪,他这个时候只是一个嫌疑人,所以他可以穿得西装笔挺,平时即使他不是这样的人,那一天一定要买一身好西装穿上,为了给大家留个好印象嘛。因为这个法庭是一个公平的比赛,平等的比赛,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就像踢球一样玩一把,最后谁赢谁输由法庭来最后判断,在此之前这个人是自由人,而且法庭要先验地先倾向于认定他无罪,这叫无罪推定,对吧?很多人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这个。

好,那在这个比赛的场地上,大家都扮演什么角色呢?我们先看这法官。法官和中国的法官不一样,他不负责判断,他只负责吹哨,特别像足球场上的那个裁判。我们在电影和电视剧里看得多了,律师正在问证人一个问题,检察官说反对,这个问题和本案无关;法官说驳回反对,律师继续问等等。你看,法官就是干这个的,什么证据可以呈堂,什么证据不能呈堂,什么话你可以问,什么话不能问等等,他就是吹哨,避免双方犯规,来保证现场的博弈是一场平等且公平的博弈,这就是法官的角色。

那检察官是干什么呢?你是控告嘛,你代表公权力,美国最大的检察官就是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部长。那辛普森案的检察官就是洛杉矶地方检察官,是一个女的,叫克拉克,当时也是功勋卓著,是一个著名的检察官。检察官的任务非常重,因为谁主张谁举证,你说辛普森杀了老婆前妻,那你就要拿出证据,所以检察官要搜集证据。当然证据主要是由这个警察来提供了,检察官他的真正的职业技巧还有很多。

比方说我到底是控这个辛普森一级谋杀还是二级谋杀,这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一级谋杀很可能会判死刑、终身监禁或者不准保释;二级谋杀刑期就非常短。这两者之间啥区别呢?一级谋杀是指那种特别有预谋的,就是平时我们看福尔摩斯断案那些案子,就是处心积虑要制造一个现场把你弄死,这种谋杀叫一级谋杀。二级谋杀是现场起意,比如说俩人一言不合,打架斗殴,把对方捅死了,比如前几年中国的药家鑫杀人案,不要看那个现场非常残忍,但是如果说起来,那还是叫二级谋杀,因为他是激情杀人嘛,当时不是有这么一个词吗。

当然我们不是说这两种司法制度谁优谁劣,就是在美国的司法制度当中,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结果是不一样的。这个时候你检察官就要判断我控他什么罪名呢?如果我要控他是一级谋杀,那你不仅要证明他杀人,而且要证明他是预谋杀人。我老天,这个预谋这件事,你得证明别人有这个想法,这个证明难度高得多。但如果你要控他是二级谋杀呢,他可能坐几年牢就又逍遥法外了,所以检察官又于心不忍,咽不下这口鸟气,所以检察官这时候要判断。最后洛杉矶地方检察官克拉克女士最后决定,诉他两项一级谋杀,因为觉得太铁板钉钉了,铁证如山了。

其实还有一个技巧,就是你要不要求法庭判辛普森死刑。最后这克拉克做了一个非常聪明的判断,不要求,为啥?因为后面我们还要讲到,美国法庭最终判案的人是陪审团,如果我要求死刑,就是只要罪名成立,辛普森就得判死刑,那陪审团的人会怎么想?我这个手印按下去,我这个表决这一票投下去,我就杀了一个人,所以这个心理压力会变得非常大。所以克拉克为了得到这个案子本身的正义,她说那我就不要求死刑。所以你看,这些法律上的分寸、火候的把握,都需要检察官来做,所以检察官这个活并不好干。

再看她的对面,这叫律师。当时辛普森几乎是倾尽家财,请了全美最豪华——当时称之为叫“梦之队”——最豪华的一个律师团。你不要看律师很难干,但其实律师在法庭上是有巨大的优势的,就是他没必要证明说辛普森没杀人,他不需要证明也一点,他只需要针对检察官排开的所有证据链。他也没必要针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反驳,他只需要针对关键证据,说这个东西我怀疑是不是有别的可能呢?这叫合理怀疑,他只需要提出合理怀疑,让陪审团对这个案子觉得证据好像有问题,就够了,这就是律师干的事,虽然他们挣的钱很多,干的事也很难,但是他在法庭上其实是有优势的。

刚才我反复提到一个词,叫陪审团。对,美国法庭上陪审团才是真正的主角,你不要看他平时位置不重要,在法官的一侧靠墙根坐一排,平时也不说话。但是真的到判案的时候,是陪审团才能决定这个犯人有罪没罪,罪名成立还是不成立。虽然判几年这种量刑问题由法官来定,但是是把这个犯人马上放了,还是让他去坐牢,这个陪审团说了算。

要知道,在人类现在的全世界的法律体系里,像美国人这么用陪审团的,也独此一家。虽然其他国家也有陪审团,但都不像美国这么干。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可以说是一朵奇葩,它奇在哪儿呢?大概有这么几个方面,真的是奇特。

第一条,陪审团是由普通人构成的,啥叫普通人呢?就是路人甲、路人乙。选陪审团怎么选?打开这个州的电话本随便挑,打开选民名单随便选,跟在法庭门口随便拉街上的人是一样一样的。那这种普通的结果就会导致,会有大量的人他没有什么知识,没有什么文化,没有能力去对这么复杂的案件做判断。但是就是这样的普通人,在无数重大的案件当中一言而决人生死。所以你想想看,如果你是一个罪犯,你到了美国法庭上一看,那边就坐着那一堆大叔大婶,好像也没什么文化,就他们来决我生死,你会不会觉得这个制度很奇葩?美国人就这么干,而且一干就是几百年。

这个制度第二项奇特就是,它在选择陪审团的是一个极其繁文缛节的过程,就像辛普森案,选陪审团选了四个多月。比方说像律师、医生、议员,这些职业背景的人,因为你可能职业背景导致偏见,这种人在美国是不能当陪审团的。到了具体案子当中,所有候选的陪审团的人要填一张长长的大表,这个表里面的问题就是用于判断你可不可能产生偏见。比如说这个案子当中,有一个女士她曾经被老公打过,被家庭暴力过,那法庭就给她排除掉,因为你很可能到了法庭上看辛普森打他老婆,你是坏人,这种陪审团产生偏见不要。

还比如说有的人曾经追过星,找明星签过名,不管这人是不是辛普森,你有这心理基础啊,没准儿你到法庭上一看,辛普森、辛普森,那完了,你不可能保证公正,对吧?这种人也排除掉。所以到最后剩下404个,控辩双方还要再选一轮。控辩双方剔除陪审团团员不需要什么理由,就看你不顺眼,觉得你这人长相,你可能有种族情绪吧,就排除掉。所以最后留下的人是什么人?就是控辩双方都认可的人。在本案当中最后留下24个人,12个人是正式陪审团团员,12个人是候补陪审团团员。

这里还插一个小插曲,美国的司法制度是这样,如果陪审团团员在中途庭审过程当中,比如一方你怎么有倾向呢,把你给剔掉,那就由候补的来候补上。可是如果所有的候补都用完了,陪审团团员不够12个人怎么办?很简单,本次审理失败,重来,整体重来。所以辛普森案审到最后,你知道候补的人还剩俩,只剩俩,所以只要再走三人,整个前面白忙,重来。这就是陪审团这么严格的筛选制度。

那第三个奇特之处就是,陪审团他在案子审理过程当中是不能回家的,当然其他案子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像辛普森案这么舆论关注,对吧?法庭就担心,你这一回家看电视,再有一些好事之徒来给你讲,街坊邻居再一讨论案情,那还审个屁呢?你就听你街坊邻居的呗。所以在本案当中,陪审团团员一直被隔离了九个月之久。据说到街上买一包零食那法警都得陪着,确保没有人跟你说任何话,就是你的信息,得到关于此案的所有信息,只能由法庭给你看到的这些,你不能读报,不能看电视,不能接受新闻媒体关于此案的任何报道的影响,所以基本上是九个月在隔离状态当中对此案进行判断。所以你想这个制度有多奇葩啊。

好了,甭管怎么着,经过四个多月的艰难遴选,本案辛普森杀妻案的陪审团终于成立了,那么精彩的法庭控辩双方的游戏就这么开始了。

第二部分

辛普森杀妻案就这样被端到了法庭上,法庭成立了,陪审团也成立了。在这儿我干脆做个剧透吧,也就不端着了,反正这个案情结果大家都知道。经过九个月马拉松式的审讯,最后陪审团一致裁定辛普森杀妻案罪名不成立,这兄弟被当场释放掉了。

那你可能会说,不对吧,根据你刚才讲的案情,这孙子铁板钉钉就是他干的呀,证据如此确凿,最后为什么会放掉呢?不瞒你说,不光你这么想,当年的美国人民也都这么想,直到今天美国人民还这么想。你今天到美国去,找那个年长一点的人问问,二十年前那个案子知道吧?知道;如果知道,你觉得谁干的?绝大多数美国人仍然会说,我觉得就那孙子干的,对吧?可是没办法,当年法庭就做了这么一个裁决。

你说不对啊,这个法律的最高境界是无枉无纵,不冤枉一个好人,可也不放过一个坏蛋,辛普森是个明显的坏蛋,为什么会放过呢?你今天讲这个案子,难道是想证明美国司法制度是一个失败的混账制度吗?因为只有混账的司法制度才不能主持公道啊。你不能光看辛普森这一头,终于免去牢狱之灾,你还得看另外一头啊,那边是两具尸首,两条性命,两个家庭,人家悲痛欲绝,人家沉冤不得申雪,这难道不是法律不能主持公道吗?这难道不是美国司法制度黑暗、愚蠢、失败的明证吗?

你先别慌激动,我们回到法庭现场,看看双方是怎么对攻的,你再对美国司法制度下一个最后的判断。

好,那我们回到法庭现场。法庭其实就是一局棋,双方对攻,你一手我一手,就这么下,看谁的棋力高。那首先执黑先行的是检察官,就是控方,控方先下了一招非常漂亮的棋,就是通过一些内部人士把案情有节制的泄露给新闻界。舆论界嘛,对于辛普森这样的大明星的案子,当然求之不得了,谁泄露给他们一点信息,那都非常高兴。于是坊间一度充满了对辛普森案件案情的各种详细报道,而且这种报道的消息源都注明,什么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阶级消息员的人士声明等等等等。

那请问检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大规模泄露?很简单,第一,辛普森是个名人,我一定要在舆论上形成声势,扳过来这个印象,不要让老百姓觉得这还是一个人畜无害的家伙,他就有可能是个恶魔,你们先别慌同情他。第二,要知道,干这一招是在陪审团没有成立之前,陪审团成立之后,陪审团的信息就隔绝了。所以检方赶在陪审团还没有被隔离的时候,先在民间舆论形成这么一个声势,让所有的陪审团团员都带着这么一个先入之见进入法庭,那见方的胜算不就高得多吗?所以这一招算是秒棋,这一局棋检方完胜。

双方法庭对攻的第二局的焦点是大陪审团要不要解散,咋又冒出一个新名词,大陪审团?对,刚才我们讲的所有陪审团,都是指的小陪审团,是在法庭庭审环节才用得着的。而在此之前,美国法律规定,所有重要的刑事案件还要有一个预审环节,这就是由一个人数更多,也是由普通人构成的大陪审团来审的,预审。

啥叫预审呢?就是检查一下检察官手里的证据,看你够不够分量去起诉人家。那为啥要有这个环节呢?因为美国法律要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防止他们被公权力迫害。你想,公权力,那家伙使的是纳税人的钱,家大业大,财雄势粗,我想迫害你一个普通公民,你以为我还真把你弄牢里去?没必要嘛,我天天告你就行了,随便捕风捉影,无事生非,找一些证据,今儿告你一下,明儿告你一下,你就在法院上班呢,你还有闲挣别的钱?没有时间嘛,对吧?这也是一种迫害。所以美国宪法就规定,一定要有这么一个预审,所以大陪审团制度本质上是为了保护被告人权益的。

可是咱们这个案子的被告人,这个辛普森和他的律师团那真叫给脸不要脸,坚决要求解散大陪审团,由法官进行预审。要知道,这一招是一招险棋,因为对他们来说,有一弊也有一利。这个弊是啥呢?要知道大陪审团在面对检察官审这个证据的时候,就是他们之间的一个黑箱,舆论也不参与,辩方律师也不参与,最后告诉你一个结果就完了。可是改成法官预审,所有的事情都要摊开在舆论面前,你想,这对辛普森更加不利。因为摊开来的证据都是检察官认为你辛普森有罪的证据,所以舆论知道了这些证据,会更加恶化对你的印象,所以辛普森的舆论环境进一步恶化,这是一弊。

那为什么说还有一利呢?你想,法官预审,所以我辩方律师团我也能参加,我就能看对方出啥牌嘛,对方的所有证据摊开来也就知道,我知道对方手里打的是啥牌了;而对方永远不知道我是怎么想的,因为我这个时候可以一言不发,对吧?所以在到正式庭审的时候,变成了你的牌我看得见,我的牌你看不见,所以辩方律师通过这一招险棋,让自己这一方的舆论环境更为恶化,以此为代价换得了一点点的时间差。什么时间?就是庭审在建立小陪审团的过程这四个月。我既然知道你手里的证据,我就可以针对你这些证据,利用这短短的四个月开展我的工作。当然后来证明,这四个月真的是没有浪费,但是至少在庭审正式开始之前,我们看到的局面是辛普森这一方舆论环境在持续地恶化,局面对他们越来越不利,这就是第二局。

那双方对攻的第三个现场就是庭审了,庭审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我们就来不及细说了,总而言之双方各有胜负、你来我往,请来的证人有帮正忙的,有帮倒忙的,很多狗血的细节咱们都不说,就说其中的关键一场,就是关于福尔曼警官的现场对质。这个福尔曼警官是谁呢?就是刚才我们说到的,跑到辛普森家里溜门撬锁、翻墙进院,找到那个带血的袜子和带血的手套的那个警官。因为你是最关键证据的发现者,所以你自然要到法庭来作证,所以福尔曼警官就来了,坐到证人席上,大马金刀往那儿一坐。这个时候辩方律师团已经给他摆下了一个大大的口袋阵,请君入瓮。

首先问他,福尔曼警官,你有没有过种族歧视啊?没有,铁口钢牙,那咬得叫一个死。你有没有说过“黑鬼”这个词啊?英文单词就是Nigger这个词,是很侮辱性的最黑人的一个词。没有,从来没有说过,咬得死。好,都记录在案了吧,辩方律师说,现在我来打一记翻天印,大家请听这份证据,这是一份录音证据,这个录音证据怎么来的呢?话说在此案发生前十年间,有一个美国东部的女作家,北卡罗来纳州的,她对洛杉矶警察的生活非常向往,也好奇,所以像白求恩一样,翻越千山万水来到美国西部,到洛杉矶,好死不死就找到这个福尔曼警官,采访了他十几次,就是十年前好几次,留下了这一份录音。

在这份录音里面,我的个老天,这福尔曼警官这是个什么人呢?在那儿牛皮哄哄、大言不惭,大讲自己的种族歧视,光在这份录音里骂黑鬼就骂了41回,而且还大言不惭地讲,我是怎么栽赃陷害那些黑人的。

在今天我们看,这个人好像道德水准有问题,但是如果你美国警匪片看多了,你其实也能理解。因为确实,作为一个警察面对那些很多犯罪分子,你觉得他就是坏蛋,这事就是他干的。但是如果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我没有办法把他绳之以法,那怎么办呢?有的时候就在法律的缝隙那儿打点擦边球,或者打点法律不允许的那些行为,搞点栽赃陷害。

在这里给大家推荐一本小说,阿加莎·克里斯蒂写的《荒岛奇案》,他就是一个司法工作者,在职业生涯当中没有办法把很多明摆着他犯罪,但是我没有办法把他绳之以法,怎么办?退休之后设了一个套,把他们一勺烩,全部给弄死,就是这么一个案子。那本书很有意思,大家可以去看。

好,我们回到这个案子。福尔曼警官他的法庭作证和这十年间陆陆续续留下的这些录音完全对不上板,这说明你可能要面对伪证罪,这是一个很重的罪名,你自己都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了,所以福尔曼一翻两瞪眼,这场质询就变成了检方真正的滑铁卢。

在这里我们要讲一点,就是这个辩方律师真的是不容易。你想想看,虽然他有四个月的缓冲期,但是他要想找到这份证据是很困难的,因为福尔曼和这个女作家他们之间这种私下的访谈,你怎么能得知呢?因为她是外地人,来到这儿给福尔曼打一个电话,咱俩找一个咖啡厅聊一会儿,对吧?没有其他人知道,福尔曼也不会告诉你。所以辩方律师通过什么手段找到了这个女人,这首先是一个谜,很难吧。

第二,要知道这个女人和福尔曼之间的关系不寻常的。后来有传闻,尤其是检方讲过,就是这个女的给这个福尔曼写过情书,就是这两个人实际上还有点暧昧关系。所以你想,辩方律师要说服一个女人,把他曾经爱过的一个情郎,对这个情郎极其不利的证据交给法庭,你需要多么复杂的说服工作。所以辩方律师真的是不容易。但不管怎么不容易,这个呈堂证供终于拿到法庭上了。

当福尔曼第二次再来到法庭的时候,那他已经是灰头土脸,这时候他已经辞职了,因为没法再干警察了嘛,对吧?好,辩方律师这个时候就神气了,一通连珠炮的问题就问过去了,你有没有栽赃陷害啊?那个血袜子、血手套是不是就是你弄的等等,“咣咣咣”连珠炮就过去了。这福尔曼这个时候怎么办?他已经知道自己已经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了,所以带了一个律师到法庭上来了,每问一个问题他就回头跟律师商量一下,叽叽咕咕,然后跟法官说,我引用第五修正案的对我的人身的保护,我拒绝回答。

这个地方就牵扯一个问题,什么叫第五修正案?第五修正案怎么就保护他呢?原来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当中规定,任何美国公民可以不被迫自证其罪。什么意思?就是我没必要受任何压迫,自己说一个对自己不利的证言。

你看我们看警匪片的时候,经常会发现那个叫米兰达警告。就是警察抓到犯人,第一件事情就要跟他说,你可以沉默,这就是这个意思,就是你可以不自证其罪,任何对你不利的证据你现在可以不说,你有这个权利。所以福尔曼警官在法庭上说,我引用第五修正案,我不自证其罪,我不说。

但是你想给法庭什么印象?我问你,你有没有栽赃陷害啊,有没有栽赃陷害?你说,我引用第五修正案,那就是说你承认你栽赃陷害了呗,虽然大家不能说你有这个罪,但是所有的潜台词现场的人都听得清清楚楚。但是我们在这儿要说,听到这些东西的时候,陪审团并不在场,这就是美国司法制度的又是一个设计。就是法官要判断什么证据可以让陪审团听到,像这么刺激的证据,基本上如果让陪审团听到,这个案子不要审了,直接就判你检方输掉就算了,所以法官这个时候就需要去斟酌。

这个案子的法官既不是黑人,也不是白人,是一个日本人,叫伊藤法官。伊藤法官最后想来想去,决定把这个录音既让陪审团听,但是不听全部,摘了两段不是那么太过分的,关于黑鬼不是讲了41次吗?在给陪审团听的录音当中只有两次,就是非常有节制地让陪审团听到了福尔曼的这个证据;而且也暗示给陪审团,这个福尔曼大概是引用了第五修正案保护自己,什么问题都不回答了,陪审团接到了这个信息。反正不管怎么样,等福尔曼这一出闹剧演完之后,整个检方基本上是大败溃输,基本上他就输定了,这就是第三局。

那第四局很简单了,就是陪审团最终做出判断。当时美国整个舆论都认为陪审团要花很长的时间,因为那么长的时间庭审,陪审团再做决定,那不是要重新过一遍证据啊。但是万没想到,陪审团只用了四个小时就做出了自己的决断。那一天,在林达老师写的这本书里也是非常有戏剧化,全美国人民几乎都屏息凝神,所有的工作都停下来等着这个宣判。

他说到了两个场景,一个是在亚特兰大的机场,那个达美航空的一个工作人员,因为飞机要登机了嘛,就催促旅客登机。结果一百多位旅客同时冲这个工作人员喊Shut up,闭嘴,我们正在看电视呢,谁要登你那个破飞机,看电视。纽交所的所有的那个交易几乎都停止了,虽然还在进行交易,但几乎没有交易量。直到纽交所的那个电子公告牌上打出这个案件审判的结果是什么的时候,交易才恢复。所以当时美国上到联邦的所有政府机构,下到民间的每个老百姓,基本上都停下手中的工作,去看这个审判结果。

结果就是这样,虽然法官已经反复告诫陪审团,说你们不可以受你们对双方律师和检察官印象的影响,你们只可以根据我让你们看到的证据形成你们自己的判断等等等等,做了一堆警告。但是四个小时之后,陪审团拿到法庭上那个信封打开一看一念,说辛普森杀妻案罪名不成立。

在这儿我们还要补一条,就是只要这个宣布完了,辛普森就可以回家了,而且他是永远的安全了,这是美国法律一个特别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一事不再理,或者说一事不再审。就是只要关于这个事件,你在这个法庭上审完了,陪审团放你回家了,不管以后发生什么样的事情,比如说发现新的证据,比如说证明就是你杀的,甚至你自己就承认了,没关系,国家、法庭再也不能就这件事情对你进行追诉,这叫一事不再审。

而事实上这件事情后来就发生了,这个辛普森,当然后来因为他穷了嘛,打官司打得家败人亡,所有的家财丧尽。所以后来有个出版商就勾引他写了一本书,叫假如我做了,If i did it,如果我做了。他其实是仔细地讲了我是怎么把老婆杀掉的,把前妻杀掉的。但即使他——虽然他也明说了,毕竟还有个If嘛,如果——即使他已经明白地暗示给美国人民这事就是我干的,但是他也没事了,法庭永远地放过了他。

你觉得很奇怪,那为什么要放过一个坏人呢?这也是美国法律的一个精神,因为不能让公权力反复地纠缠一个公民,因为公民面对公权力他是弱小的,为了保护弱小的公民,就必须做出这样的一个似乎不近情理的规定。

第三部分

好了,这个案子基本就说完了,那么我们做一个假设。假设陪审团这个时候说辛普森杀妻罪名成立,那辛普森是不是就死定了呢?也未必。

辛普森杀妻案说到这儿也就告一段落了,但是有两个小问题值得我们继续探讨一下。第一个问题是,我们做一个假设,假设当年的陪审团送交法庭的最终结论,是辛普森杀妻罪名成立,那请问辛普森是不是就死定了?这辈子就完蛋了?一定要把牢底坐穿了?还真不一定。

在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当中有一个大律师叫德肖维茨,这个人不仅帮辛普森打赢了这个案子,后来还成为克林顿总统的莱温斯基案的总统的辩护律师,这个人很有名。他后来就专门写了一本书叫《合理的怀疑》,披露了大量辛普森辩护律师团的辩护策略。其中他就写到,其实刚开始律师团对于打赢初审的庭审根本就没啥信心,所以他一开始就已经在准备上诉。在上诉的时候,他已经埋下了两支伏兵。

第一支伏兵就是针对你福尔曼警官溜门撬锁、翻墙进院,请问你这种方式拿到的证据是合法证据吗?你有搜查证吗?没有搜查证你擅闯民宅,那个证据是合法的吗?而你伊藤法官把这样的证据拿到法庭上,还让陪审团看到,请问这样的程序没有瑕疵吗?这是一条。

第二条,你福尔曼警官在那份录音带当中骂黑鬼骂了41回,可是伊藤法官给陪审团只听到了两回,请问这公平正义吗?仅凭这两条,他就有一定的信心帮辛普森在上诉阶段扳回一局。所以你看,美国法律对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和合法权利其实还是有大量的救济手段。

第二个有意思的事情是这个案子的刑事部分刚刚判决完毕,那边民事案件又开始开庭,同样是有陪审团,虽然不是同一个陪审团,也是由陪审团来进行判决,但这个判决和前面的刑事判决完全相反。最后法庭判决辛普森要对戈德曼的枉死和妮可儿被殴打要负有责任,判他赔多少呢?赔3350万美金。

所以当时的华文报纸就写了一个标题,美国的华文报纸,说辛普森案的民事法庭推翻了刑事法庭的判决。其实这个标题是大大的错误的,在美国的法律概念当中,这两个判决毫无违和感,为啥?因为刑事案判决,它的证据原则叫合理怀疑原则,假设我是一个陪审团团员,我只要觉得你检察官提出来的证据是有瑕疵的,我就可以认定你起诉人家辛普森的证明不成立。我其实没有做出判断说辛普森有没有杀他老婆,我不就这个事谈,我只谈你检察官起诉他的罪名成立不成立,因为你的证据有一个漏洞,我就可以判断不成立。

可是民事诉讼就不一样,刑事诉讼是公权力对公民,民事诉讼是公民对公民,所以它的证据原则叫优势证据原则。我作为陪审员我得看,这两边都是公民,谁有理,谁更有理我就判谁赢。所以这两个案子好像结果不一样,但是它在深层的法理上是完全契合的,是逻辑自洽的。

这个话题听到这儿,你可能心中会生出一个想法,那我们中国是不是应该引入一下陪审团制呢?这个制度多好啊,他保护公民权利是多么的完善啊,今天我想说的重点恰恰就在这里。我们不要光看人家美国制度好,我们想引入,我们且不说这种原生的制度引入中国能不能活,我们就算它引入,我们有没有想到引入这样制度的成本到底有多高?

首先你看,纳税人付了多少钱。就在辛普森案这九个月当中,洛杉矶地方法院地方的财政为这件事情掏出了850万美金,九个月,而且这850万美金还是很走运的情况下。我们假设一种情况,如果最后12个备用的陪审团的候补团员都用完了,那整个案子是要留审的,就是得重新来过,850万还得再花一遍。假设最后陪审团没有达成一致,说12个人有6个人这么想,6个人那么想,对不起,此次审判还是失败,因为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要求达成一致,没有任何一个陪审团团员有异议的情况下才能得出答案。如果有一个人反对,还得重来。请问这样的成本,我们做好准备要去付了吗?那850万美金可都是纳税人掏的。

第二条,要知道每一个参加陪审团的人都是美国普通公民。可是他参加陪审团浪费的是他个人的私人时间,法庭给他的经济补偿是少得可怜的。在美国很多州往往一天只有几个美金,比较富裕的像纽约州,一天给40多个美金;给得最多的,马萨诸塞,一天给50美金。这50美金对于一个普通美国人来说,一个月充其量1500美金,你要是在美国生活过,你要知道月收入1500美金,也就是仅够糊口啊。对于普通人来说当然没问题了,但是这里面毕竟还有一些高收入的人呢,他愿意参加陪审团,实际上是付出了个人的巨大的损失,来参加这个公民的责任,他坐到法庭上坚持下来这么几个月。请问我们中国人如果真有陪审团,你愿意这样陪着法庭耗下去吗?

其实我们刚才说的这两条还不是最昂贵的成本,最最昂贵的成本是,就算你金山银海花下去,公家、私人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但是到最后你凶手不还是没抓着吗?真正的恶棍还是逍遥法外啊。确实,美国司法制度过度保护公民权利,它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有一些大家明知道的恶棍,就是这样逍遥法外,他不受法律的惩处,整个社会必须承担这样的代价,才能够充分地保护公民权利。

我们很多中国人在说建设法治国家的时候,老说法治好、法治好,好像法治是谁赏给我们的。法治不是这样一个东西,法治必须是全民达成共识,认清楚建设一个法治国家,保障公民权利,需要付出多少代价。而且全民达成一个共识,我们愿意支付这样的代价,建设一个法治国,才有了它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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