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广东省发布了第一张公共数据资产凭证,公共数据、政务数据资产化利用、数据要素化开发又再一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公共数据
关于公共数据,学术界很早就有探讨。
公共数据,比如行政许可、法院诉讼等这些活动所带来的信息。由于这些信息是因为政府和法律的强制力产生的,对于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履约有一定的影响,也涉及到公众和他人的利益。因此,应该加大公开的力度,只有加大了公共信息的公开力度,才能够减少社会搜寻信息的成本。
—— 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2015)
近几年,随着各地围绕公共数据相继出台管理办法、条例等政策文件,“公共数据”已经取代传统的“政务数据资源”成为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开发工作的核心概念。
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2019)
是指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送审稿)》及起草说明(2020)
公共数据与政务数据资源
公共数据与之前常说的政务信息资源看起来很像,一脉相承,但在范围定义、侧重点、应用场景上有所区别:
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6)
一是,范围有所扩大。政务信息资源更多的强调政府部门和具有行政职能单位采集管理的数据,公共数据从政府部门,扩大到水、电、煤等公共服务部门获取的数据。但是对于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既有公共性质,又有市场化成分的领域,从定义上理解还是有一些模糊的空间。
二是,明确管理权问题。公共数据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条条例中都会着重明确公共数据的管理主体和开放主体是公共管理和服务单位,这与公共数据本身提出的背景有关系。政务信息资源的提出更多是在协调政府内部各部门单位的共享关系,而公共数据则涉及到政府、社会、企业的数据流动关系,由内到外的变化,使得数据权属的定义变成关键问题,同时发文的法力效力也受到重视。而目前发文中的权属定义还以明确管理主体、开放主体方式界定,对于数据所有权界定还比较谨慎。
第三,注重共享和注重开放。政务信息资源是在强调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的背景下提出的,相关内容更多在内部的分工、管理、共享流程。公共数据的提出,强调的是公共类数据对社会的开放和透明,因此侧重点在数据的开放、数据要的的开发利用。
数据开放一问一答
从公共数据开放的角度,无论是需求端(企业、社会)还是供给端(政府)都在积极推进,成效显著,创新不断。在供需双方都在积极推进数据开放的背景下,应该看到当前阶段供需双方在关注点上还是存在着一些差异。
从学术界的探讨和需求端呼吁的角度,公共数据开放更强调是公共类数据能否有效的透明、供给,扩大获取渠道、减少获取成本,从而放大公共数据的资源价值,带动数字经济发展。
而从供给端视角,积极促进数据开放、透明,推动数字经济的大目标是趋同的,但从目前出台的公共政度来看,更多强调的开放主体的责任、开放的安全等,同时兼带着推动内部数据资源的共享。
想起之前参加的一个关于数据开放的政企沟通会,会上企业代表希望政府能够不断扩大数据开放范围,降低开放门开,企业在其中更好的寻找增值获利空间;与会政府部门代表则担心数据开放后的不良影响和安全问题,愿意积极开放,但认为合适的方式是企业提出需求场景,如果确认安全可控,则可以提供数据开放支持。
一个在问“你有什么,都拿出来我挑”,一个在答“你要什么,说出来,我看能不能给”……
这一问一答之间看似供需无缝匹配,其实还是需要很多理念和模式的突破。
当然,面对这些问题,各地也在积极创新,广东省的公共数据资产凭证是一个很好的尝试,我们下一篇再来聊聊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