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体检后发现指标不正常了,才会想起要不要买一份保险,抱着侥幸心理的大有人在,可是这种情况下如果如果告知了,保险公司一般会要求加费、责任免除甚至拒保。
很多“聪明人”这时候就开始大动脑筋了,终于让他们在保险法里面找到了这么一条“不可抗辩条款”,认为只要有了这个条款,即使带病投保也没事。所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获得了很多关注。可是这个所谓的“尚方宝剑”,真的靠得住吗?
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就是鼎鼎大名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辩的是保险公司的“解约权”。
仔细看完全部条款,就能明白第十六条的核心内容其实是“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不得因不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客户不如实告知解除合同!
请注意,重点在“解除合同”,跟赔不赔钱没关系,对于赔付权是基于诚信原则的。
所以两年不可抗辩,辩的是保险公司的“解约权”,但是不解约≠必须理赔。
即使保险公司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它可以选择拒赔啊。所以这个条款和理赔其实是没有关系的,并不是大家理解的过了两年就一定能赔。
其实与其纠结于冷冰冰的条款,不如来看看具体案例。
王某于2009年11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两年之后王某因确诊发生终末期肾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据、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王某在投保前已诊断患有肾病相关历史疾病,却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病情,随后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王某以不可抗辩条款为依据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我们就可以看出来关于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判决中存在不少争议。所以不可抗辩条款并不能成为某些人的”尚方宝剑”。
如何看待不可抗辩条款
虽然不可抗辩条款还存在很大的争论,但是这个条款还是有重大的意义。正义有时候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如果投保人故意带病投保,想要骗取保险金,这个条款就无效,法院会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故意忽悠诱导,故意拒赔,这个条款就可以用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这里有三种情况要跟大家说明一下:
(1)投保前,保险事故已发生,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可拒赔解约。
(2)投保后,两年内出险,两年后理赔,保险公司也可拒赔解约,如果在投保后的两年内出险,有意拖至两年之后理赔,保险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投保人恶意隐瞒事实,甚至资料造假的,保险公司仍可能解除合同。
(3)投保两年后出险,该重疾由于既往病症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肯定拒赔,但赔不赔还需要看法院审理。
所以,想要带病投保的人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只要熬过两年就可以获得理赔的误导。买保险就是为了安心,如实告知就是安心的前提。只有本着最大诚信原则,这种契约才能缔结长久。
现在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了,保险公司主动风控的成本越来越低,如实告知的作用会更加凸显。还是要趁身体健康,早日进行规划投保,才是最安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