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笔者就曾收到了这样的审查意见,审查员指出所有的权利要求都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当时公司领导将这个OA答复任务分配给我的时候,看完审查意见内容的那一刻我完全傻眼了,这该如何克服。
眼看着答复期限就要到了,我不得不答复了。我拿出案卷,静下心来进行了仔细地分析,认真地进行了答复。结果让人很欣慰,克服了法5条1款的缺陷。本文中,笔者将和大家分享一下这个案例。
案例介绍
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干洗剂,其组成成分中包含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
审查员指出干洗剂属于日用化学品洗涤领域,其组成成分中包含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GB/T26396-2011,2011年09月15日实施)5.2.2节中明确规定了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为不应在洗涤用品中使用的表面活性剂种类。
可见,将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应用于干洗剂时,使用过程中以及洗涤剂的残留均有可能对动植物和环境造成损害,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众健康。
因此本申请的实施或使用可能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妨害公共利益,故本申请的内容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OA答复分析
笔者在仔细分析本申请后,又查阅了大量的有关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的资料,了解到普通的洗涤用品在洗涤衣物等后,都将洗涤后的污水进行了排放,排放后的污水中必然会含有烷基酚聚氧乙烯醚,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对水生物的毒性较大,这样势必会对动植物和环境等造成危害。
经过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只有当排放后才会对动植物和环境等造成危害,而如果不涉及排放,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并且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在洗涤后可以进行回收利用的话,则不会造成这样的危害了。
在分析到这里的时候,笔者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也知道了该如何进行答复了。
OA答复
笔者根据上面的分析进行了意见陈述:虽然本申请的干洗剂中使用了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但是本申请涉及的是一种用于干洗机的衣物干洗剂,在使用过程中整个干洗机体系是全封闭的,可以将干洗剂回收后再次投入使用,不会涉及到将干洗剂排放的问题,因此不会对动植物和环境造成损害。
另外,本申请的干洗剂中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的用量也非常少,因此不会对动植物和环境造成损害。
审查员接受了笔者的意见,发出了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没有再指出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缺陷,但指出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目前,本申请还处于二通答复阶段,有新的进展将和大家分享。
体会
审查员给出的审查意见,看似说得非常有道理,让你无从答复。但由于种种原因,并不一定是十分准确的,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理解也可能不够全面。
作为代理人的我们,切不可盲目服从,一看到审查意见的强硬态度就惊慌失措,而应该认真分析,找出其突破点,进行有理有据地争辩,这样说服审查员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