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南方很多企业,尤其是制造业,都在实行12小时工作制,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天天如此。
那么这样的工作制度,符合劳动法吗?
我想显然是不符合的。
想当年,工人们付出了血的代价,才获得了8小时工作制。现在却又回到了旧时代的工作模式,工人们根本不能得到充分休息,更没有八小时外的休闲娱乐。这样的状态还能坚持多久?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在南方,常态下,日工作12小时,是极为普遍的现象。这种明显的违法现象,为什么不能得到制止呢?
另外,很多工厂实施劳务外包,由中介机构派遣劳务。工人不属于工厂的人,而是受雇于劳务中介机构,工人的工资不是工厂发放,而是由中介机构发放工资。工人的工资中有相当一部分被中介机构拿去了。导致中介机构随意压榨克扣工人工资。
不仅如此,工人的劳动权益、安全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证,更不用说什么“五险一金”了。工人变成了赤裸裸的出力机器。
让人忘记了现在到底是什么时代!在资本主义国家恐怕也很少有这种无视工人权益的现象。
而我们的工人简直太好了,给钱就行,不讲条件。真的是发扬了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
但是,多年的过度劳作,有很多人落得一身疾病,结果是把赚的钱又送到了医院,也失去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