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以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实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
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地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按照各类标杆电价,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新能源装机投产情况对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进行适当调整。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不受限地区,电网企业应该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予以落实;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原则执行发电合同。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发电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时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
可再生能源保障收购电量范围内,受非系统安全因素影响,非可再生能源发电挤占消纳空间和输电通道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电项目限发电量,视为优先发电合同转至系统内发电优先级较低的机组,并由相应机组承担对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的补偿费用,补偿费用标准按照当地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或者核定电价执行。电网企业应该根据限发时段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电限发电量补偿费用的机组范围范围,并根据机组实际发电量大小确定分摊费用。
省级运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制定发电量计划时,要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一是要保证保障性收购电量部门通过充分安排优先发电严格执行,二是要预留年内计划投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空间。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和交易合同,一是要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享有最高优先等级,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项目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实现优先发电,二是要建立完善的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并网调度运行机制,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改变按省平衡的调度方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该配合电网企业加强功率预测,提高短期和中长期预测水平,由电网企业统筹确定预测曲线,确保保障性收购电量分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