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商君书》有感(修权)

本章重点讨论法度与刑赏的关系,商鞅认为国家法度是治国的根本,刑赏则是治国的手段,如果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那刑罚和赏赐都会丧失依据,没有了法律依据,就会出现滥用刑罚和以权谋私的现象,这样刑罚就失去它的威慑作用,赏赐也就失去了它的激励作用,一旦出现民不畏刑罚,不信赏赐的情况,那么国家就无从使用民力,国家也将就此败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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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治道

君主要想治理好一个国家,就必须把法律、信誊和权力当作治理的根本。法律是君臣都必须遵守的,信誊是君臣共同建立的,而权力则是由君主一人独享的,如果君主失掉生杀予夺的权力,何来威望呢?法律是君臣共同遵守,如果君臣都无视法度,都以权害法,那么法律的权威就会丧失。如果民众相信国家的奖励制度是公正无私的,那么国家就可以用赏赐来调动民力。

如果民众相信国家的惩罚制度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款来实施的,那么民众中就不会产生违法犯罪分子,如果国家的奖励只停留在口头表扬上,那么民众就不愿意为国效命了。如果国家的处罚他只停留在口头命令上,那民众中就会产生轻视法度的傲慢之人。

点评:虽然商鞅所定的法律,多数是治民甚至害民之法,但其对法治的理解,的确是前无古人的。现代法律是所有人共同签定的一份契约,而制定法律的人必须经过所有人的授权。而商鞅之法却是由国君单方面制定的,并未经过民众授权和认可。这就是法家的法治和现代法治的不同之处。鉴于商鞅的这种不合理的立法程序,所立之法必然是以剥夺民众为基础的,而现代法治则是以保护民众为基础的。任何不经过民众同意的法律都是无效的,这就是现代法治的精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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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的思想是建立在儒家思想的对立面的,他认为儒家的以德治国已经不能适应当时局面,应该用他的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但他的思想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的,他认为人天生就是自私自利的,因此,他所制定的法律就是要剥夺民众的一切权利。同时他又通过他的赏罚措施,充分利用和放大人性中的自利行为,鼓励民众不择手段去获取利益,致使自西周以来的贵族文化,逐渐被流氓和野蛮文化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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