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出租或者转租房屋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2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1年2月16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颁布《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01】7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综合税率计征各项税收,其中:营业税税率3%,房产税税率4%,个人所得税税率3%。
2009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通知规定: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2017年2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出台,意见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1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颁布《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第四条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出租房屋收取个人所得税其实一直在减税,从2001年的3%,减到2017年的1.5%,再减到2021年的0.5%-1%。
所以,这个话题可能是被炒了,云南有点委屈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