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业主大会会议有效需要与会业主人数过半及与会票权数过半;业主大会会议议题通过为与会业主中过半数或2/3业主人数及票权数同意,由此与会判断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业主大会会议是否有效及议题是否通过问题。
一、与会的相关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
前款所称与会,是指业主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包括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选举票上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方式交回表决票或者选举票。
二、对与会的理解
对于《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第二款规定与会存在如下二种意见:
(1)一种意见认为,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与会仅仅指业主在表决票或者选票上签字并按照规定方式交回,不包括在业主大会会议领投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领取了表决票或选举票但并未交回的情形;
(2)另一种意见认为,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与会不仅包括业主在表决票或者选票上签字并按照规定方式交回,还包括在业主大会会议领投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领取了表决票或选举票但并未交回的情形;
个人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第二款中规定了“与会指业主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通过文义解释,只要在会议签到表中签字确认就表明与会了。
(2)业主大会会议领投票登记表作为书面业主大会会议领票、投票情况记录的一种记录载体,其同样发挥着记录会议参与人的功能,业主领取选票或表决票并在上面签字是一种明确表明其参会的意思表示。
(3)在业主大会会议领投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领取了表决票或选举票但没有交回表决票或选票只能表明其放弃投票的权利,并不能表明其没有参会。另外,若在业主大会会议领投票登记表上签字不能计算在与会中,那么其在业主大会会议领投票登记表上签字的行为有何意义?
(4)之所以规定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选举票上签字确认后,必须要按照规定方式交回才算与会,这是考虑到实际操作过程中,若会议参与人没有在领取选票或表决票时签字,若不交回,会议召集人无法确认其是否参会,故只能通过交回选票或表决票才能确定其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