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事实
张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收养了两子女,即张某1和孙某2。后张某与孙某离婚,离婚时张某127岁(已经出嫁)、孙某223岁(未婚),后来张某与孙某3结婚,育有一女张某4,目前其大学在读并享受遗属补助每月1050元。后张某因病去世,其生前系文广体局退休干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张某近亲属享有的抚恤金149746元、安葬费6000元。孙某3退休后享受养老金待遇。孙某2与王某育有一女孙某5(19岁),孙某5在读大学。张某1系文广体局的正式 工作人员。张某去世后,张某1出资500元购买铺盖,支付六书等3000多元。
法院审理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张某1是在职国家工作人员,虽不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但在张某生病住院期间曾多次看望张志明,还给予了钱款,在张某病逝后,也购买六书等丧事物品,也算尽到孝道,所以酌情适当享受部分抚恤金。孙某2不是主要依靠死者张某生前抚养的人,也不符合享受抚恤金的条件。但考虑到孙某2在张某生病住院期间也进行了陪护和照顾,尽到了部分义务,也给予过张某钱款,另外考虑孙某2特殊的家庭状况,为照顾孙某2也可以酌情适当享受部分抚恤金。张某4是死者张志明生前主要供养的女儿,她目前还在大学读书,应该是享受该案抚恤金的特别优抚对象。孙某3退休有养老金,也不属于抚恤金特别优抚的对象,但作为张某的配偶,在张某生前一直与张某共同生活,属于一般优抚的对象。故对张某1、孙某2要求与孙某3、张某4平均分割张某抚恤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近亲属主要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