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读书《读懂中国税》,讲述了税收的起源,演变历史以及目前我国税种情况。通篇读下来,有助于了解各种税收机制和原理,作为纳税人纳税纳的更加清楚、明白。
1、税收起源
在国家产生的同时,也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
在我国古代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即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王。
当时,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
“赋”原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
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
此外,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
所以,“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义了。
有历史典籍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按平均产量对土地征税。
后来,“赋”和“税”就往往并用了,统称赋税。
2、建国后税制演变
建国以来,我国的税制体系基本上建立了双主体税复合税制的模式,即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辅之以其他税种的税制体系。特别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分水岭,我国税制进入了全面改革和深化的阶段,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
l950年建立新中国的税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税制很不统一。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巩固刚刚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提供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就必须废除原政府的旧税制,统一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为此,1950年1月前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决定》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等一系列税收建设的重大原则,至此,结束了建国初期税制混乱的局面,建立了统一的新中国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务工作体系。1953年我国开始进入国民经济发展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使税收制度适应新的形势,国家决定从1953年1月1日起对税制进行修正。经过修正税制,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使税收简并为14种。1958年,基于“基本保持原税负、适当简化税制”的指导思想,对税制进行了改革简并,税收制度由原来的14种税简并为9种税,在调节经济方面的作用已逐渐减弱。由于受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税收的作用除了积累资金外,调节经济的作用已不重要,因此,1973年,对已经商化了的税制又进行了简化。总之,1978年以前的这一阶段的税制发展,基本上是合并、简化的趋势。主要因为一是与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二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公有制经济处于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对税收的经济杠杆等调节分配作用认识还不够。尽管如此,我国这一阶段的税制还是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1978年以来,随着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国经济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原有的单一税收制度因税种过少,难以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新形势,也不利于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并且税收征税范围过小,取得收入的来源不够普遍,税负不公平,集体商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负偏重,不利于多种经济成份公平竞争。为适应经济情况的变化,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
1994年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改革的方案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的,推行以后从总体上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和后来的逐步完善,到20世纪末,中国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税收的作用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筹集财政收入稳定可靠。税收的这种特点,使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
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既反映了经济是税收的来源,也体现了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通过增税与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既可以调节宏观经济总量,也可以调节经济结构。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从总体来说,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能够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不同的税种,在分配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具有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低收入者适用低税率或不征税的特点,有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消费的目的。
税收还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税收涉及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能够综合反映国家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既可以通过税收收入的增减及税源的变化,及时掌握宏观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也可以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了解微观经济状况,发现并纠正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权益的重要体现,所以在对外交往中,税收还具有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作用。
4、税的分类
按课税对象为标准,通常可以将税收分为以下5大类:
1.流转税: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3.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按课税对象分类的一类税(包括遗产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等)。
4.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5.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如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在五大税种中,所得税虽有切肤之痛,但只是给人带来皮肉之伤;流转税是静“税”流深,不知不觉就将大家的钱包掏空,痛在深处而不自知;资源税是取之于环境也用之于环境保护的专项费用;财产、行为类税,重在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更加公平、公正。
纳税既是义务也是权力,只要消费的行为存在,就一定存在纳税行为。具体每种税的税率以及征税方式大家可以对感兴趣的内容进行搜索,不再一一赘述。
(文:张纬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