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如何写才有法律效力?
最近有很多人向我咨询,欠条如何写才有法律效力?今日抽空给大家梳理一下。但在写这个欠条之前,大家应先要明白什么是欠条?
所谓欠条是指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或欠物时写给他人的凭证。欠条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见,通常就是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写下的字据。现有些人也将欠条称之为白条。
从欠条的含义,可知,欠条并非合同,也并非协议,它仅仅就是一个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那么欠条如何写才有法律效力?
1、应当考虑写欠条的主体,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写欠条的主体本身就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这个欠条肯定也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而《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19条、20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写清楚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法定全名。对于公司来说,将公司名称写全,这个没有问题。但有些个人喜欢给自己取艺名,平常大家也仅称呼艺名,而不知其真名,所以其身份证上的名字与平常称呼的名字就会出现不一致。因此,一定要核对身份证上的名字,最好将身份证进行复印,并作为其附件。
3、写清楚欠款或欠物原因。由于欠条仅仅是一个欠款或欠物凭证,那么欠款或欠物的原因是什么,这就需要写清楚,以防止对方耍赖、不认可。当然,该欠款或欠物原因不能违反法律或损坏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因赌博而打的欠条,这类的欠条应违反法律而无效。
4、写清楚欠款金额或欠物的具体名称、数量。写好后,反复核对,以免出错。
5、应写明偿还日期。这需要注意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从偿还日期届满后开始计算,如未写偿还日期,则从写欠条的日期开始计算。
《民法总则》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6、应写明偿还方式以及未按时偿还的法律后果。比如每逾期一天,按总欠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
《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落好日期。这主要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详见前面第5点。
8、写欠条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亲笔签署自己的名字并按印或单位盖上公章。这里需要提醒一点,按手印常被忽略。实际上,这是比较重要的一点。如果只签署名字,未按手印,则如写欠条的人一旦反悔,说不是自己写的,这种情况下,只能做笔迹鉴定。而笔迹鉴定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笔迹随着时间的变迁,它是容易变化,而指纹具有唯一性,因此,对笔迹进行鉴定,相对于指纹来说,笔迹是比较难的。因此,这点是需要重视,不能只是签字而忽略了按印。
总的来说,欠条就是一个欠款或欠物的凭证。因此,在要求他人或单位出具欠条之前还应当清楚欠款或欠物的原因,这个原因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基础关系。如果对方否认,则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这也就是常说的仅凭一个欠条是无法打赢官司的,这点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在交易过程中,是需要保存好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