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是股东的权利之一。
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制作的依据。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此为法定权利。但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即会计账簿是否包括会计凭证,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
实践中一些公司可能存在多个账簿,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能查阅公司原始的会计凭证,就不能了解公司真实的实际运营情况。但与此同时,不限制地让股东任意查询会计凭证,也存在股东滥用权利、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因此,查询公司会计凭证在司法过程中会有更严格的要求。
一、什么是会计凭证?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因此,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
1、原始凭证的内容: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等。
2、记帐凭证的内容: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等等
二、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
实务中有法院判决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情形,但条件较为苛刻。
参考案例:
1、(2020)黑民终463号 法院认为:“关于贝莱木公司和金牌公司是否有权查阅申格公司的会计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贝莱木公司和金牌公司作为申格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申格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二审法院认为,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登记的依据,是验证会计账簿的真实性不可缺少的部分,股东知情权中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亦应当包含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赋予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符合保护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因此,一审判决贝莱木公司和金牌公司查阅会计凭证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2、北京三中院发布二十个公司类纠纷典型案例之九:蔡某诉某机床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裁判观点:“股东原则上无权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但其有证据证明会计账簿不真实、不完整,需查阅的除外。在公司的特定文件材料中,会计账簿应属于经营信息的一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既联系又相对独立,并非同一概念。《公司法》仅将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限定为股东可查阅的财会资料,并未涉及原始会计凭证。”
3、(2018)闽01民终7296号“法院认为:关于原始会计凭证,《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虽只列举了会计账簿,而未列举会计原始凭证,但其一,倪瑞英等股东要求查阅相关文件的目的正是在于查账,而根据《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会计账簿是依据会计凭证而制作,只有允许其查阅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会计凭证,才能使其对会计账簿的真实性作出准确判断,进而才能保障其股东知情权的实现。其二,东门百货公司目前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倪瑞英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存在主观恶意,或将有损公司利益。故本院对倪瑞英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请予以支持。”
本案裁判要旨:“以严格审查股东查阅目的为前提,在股东有合理理由和初步证据怀疑会计报表真实性,且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存在主观恶意或将有损公司利益的情形下,认定股东有权申请查阅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