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聚火点(上)——《法治的细节》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说明白一点法律就是政府为保证人民幸福生活而制定的规则,而理智理论之下更多的是人情,每一条法律法规之下都是数不清的纠葛爱恨。世界上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够用一张纸条上的文字来定义和标准。

有些事情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掺杂着许多人的感情与理智。有些社会问题是人们关注热切而又离不开的毛线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他们。

(一)死刑应当被废除吗?

在人类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死刑是一个既定事实,没有人质疑死刑的合理性。但启蒙运动之后,死刑开始迎来了质疑。

人们质疑死刑的主要原因是:

1、国家的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大家为了个人的安全而放弃了一部分的权益,从而组成了国家。而所放弃的那一部分权益里面是不包含生命的权利的。

这来自于社会契约理论,这理论认为生命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甚至生命的拥有者都无权自我了断。那么国家没有剥夺人类生命的权利,死刑是一种国家权利的滥用。

2、对于被执行死刑的人而言,死刑是对比终生苦役效果是不够的,死刑是一次性的,而终生苦役是可重复利用的。对比终生都生活在痛苦中而言死刑更像是一次解脱。

3、对于民众而言,死刑并不能够唤醒人们对于法律的敬畏,从而预防犯罪。人的天性就是同情弱者,刑场上国家与受刑者力量对比悬殊,国家非常强势,受刑者非常的弱小。人们会产生一种愤愤不平的怜悯感,这违背了国家适用死刑的初衷。

4、法律禁止谋杀,但自己却在公开的谋杀,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死刑告诉人们,只要有正当的理由,杀人就是被允许的。所以,有人认为它会激发人性深处残暴的成分。

5、死刑是一次性的惩罚,死刑一旦误判,后果是无法挽回的。

法律实际上是一种平衡的艺术,世界上的所有事情都是复杂难以平衡的,每个具体的事件都有其特殊性。如果死刑的误判率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那么这种误判也是追求正义所可以接受的,毕竟人类社会的正义存在瑕疵不可避免。

最后再来看一组数据,也许大家就可以看出死刑的复杂性。时至今日,全球已经有超过二分之三的国家在法律中或在事实上废除死刑。但维持死刑的国家之人口也近全世界人口的二分之三。同时,全球有两个最重要的国家都保留着死刑,一是中国,二是美国。

(二)可怕的配阴婚民俗

配阴婚是指在某些地区,有人在并未婚配的情况下就死亡,家人为了他在死后有人陪伴所而产生的一种情况。大部分的时候是死人和死人结成的婚姻被成为配阴婚。

这种风俗早在周朝就有。《周礼》记载:“禁迁葬者与嫁殇者。”东汉经学大师郑玄的注释是:“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乱人伦者也。”可见冥婚的风俗早在西周时代就已产生了,但在当时又是被禁止的,因为它被看作是一种“乱人伦”的行为。

而在现代少数偏远落后地区仍然存在配阴婚的现象,那么在法律上该怎么定义它呢?

很明显配阴婚这个行为是构成盗窃尸体罪的。关于这个罪名有几个需要关注的地方。

1、关于犯罪对象的问题,如果挖盗的是尸骨或骨灰,那么能解释为尸体吗?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罪进行了修改,将尸骨和骨灰都增加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也将故意毁坏增设为新的行为方式-“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关于收购尸体的具体用途问题,如果就是单纯的购买尸体,并没有对尸体进行任何行为。那这个收购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关于家属出售亲人的尸体或者骨灰,这一般不构成盗窃尸体,但属于侮辱骨灰罪吗?

法律说近亲属可以捐赠,但并没有允许出售。如果尸体可以任意由近亲属出售,那么人的象征物的尊严必然被亵渎,同时也使病人恐惧不安,生怕家属为了出售尸体而不尽力挽救他的生命。

法外有情,法内有义。任何的案件都要考虑到当下具体的情况来做出判断,社会情理部分也是法官需要做出判断依据的一部分。法律也在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着,这也是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与社会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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