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勤勇
状态:连载中ing
引言:人生之海,浪花翻涌,随手掬捧几朵,泼向脸庞,沁入心脾!人生之花,漫山遍野,随手采撷几瓣,抛向天空,缤纷飘扬!人生之路,千条万里,随步踏向远方,排山倒海,景色不断!人生之情,恩爱痴恋,随思渐入佳境,信手写来,刻骨铭心!
《第141章》
董哥在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读书的时候,需要在学习、见习以及实习等时间段学会做心电图,看心电图,分析心电图,结合临床判断心电图。拍胸片等等也一样。
要很好地阅读、判断心电图、胸片等有没有异常,首要的关键步骤是必须学会看正常的心电图和胸片。你连正常的都不知道都分辨不清,你怎么知道它们是异常的呢?
同样的道理,你考虑医务人员是不是犯有医疗事故罪,你首先也得把哪些情况跟医疗事故罪挨不上边的搞清楚、吃透,否则,你的一个不负责任的或者错误的冲动和念头完全可以毁掉一个医务人员或者让他们跌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欲辩无罪,因为医学的盲区、特殊和很多的不可预见性或者无法预测性,更是让医务人员百口莫辩,有苦难言,在你的一个有罪推定下要洗白自己难于上青天,最后也许洗白了,可惜,生活事业人生甚至命都洗没了。
从李建雪到儿科主任,最后确实都没被定罪,但是,七八年以来的不停地寻求洗白,不停地奔走呼号,不停地呼天喊地,不是一般的人能够做到的,对于意志不坚定的人、脆弱的人、内心不强大的人或者自认倒霉的人来说,老早已经被击垮击毁直至崩溃了。
黄泥巴掉进裤裆里——不是屎也是屎是一句利用谐音双关的歇后语,比喻被迫蒙受冤屈却难以自证清白的情况。通常指陷入无法自证清白的困境,即使事实并非如此,也因客观条件限制被认定有罪或有过错,也可用于描述被诬陷、遭误会的无奈处境,还可比喻缺乏证据时难以澄清嫌疑的司法困境。
讲一个董哥亲身经历的事情,二十几年前了,董哥印象极其深刻。那时候董哥还在益阳市人民医院。
一天,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局一个领导找我看病,说是当天早上起床怎么感觉嘴角有点歪斜,漱口时鼓腮困难,并且感觉有些手麻。董哥心想,应该是中风了,中枢性面瘫之类的,那赶紧的,找专门做CT检查的熊瑞文主任给他做了个头颅CT,丁伟强主任还来亲自督战,没发现什么问题。
巴结领导,那董哥可不甘落后,尤其是可以直接掌控董哥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我说,我带你去中南大学湘雅一院去找我的同班同学韩再德做个头颅磁共振吧。益阳市人民医院那时候还没有磁共振,现在老早有了。
做完后韩再德亲自阅片发报告,有三处轻微脑梗死。你看看,中枢性面瘫确诊了。CT有时候确实做不出来。那就回益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呗。
在回程的路上,他问我,他说奇了怪了,头一天下午他只是有点鼻塞,还好好的,去一个医院看了病,医生给开了一支滴鼻液,其它啥药都没有,滴了以后鼻子是通了,人也没啥不舒服。怎么第二天就中风了。他说,董哥,是不是这个滴鼻剂导致他中风了。
我滴个嗲嗲,他怎么会冒出这种想法呀?我才感觉奇了怪了呢。他确实不是医务人员,但是,起码也管理着医务人员吧,跟医疗总是有点关联的吧。董哥当时心里咯噔了一下,还怔了一怔,不知道如何回答。我在努力寻思他怎么会蹦出这种想法,按道理应该是风马牛不相及。如果是其他人,董哥立马就会脑子短路似的习惯性反驳:怎么可能!
没办法,伴君如伴虎,伴君的时候董哥脑子里的弦还是能够绷紧的。董哥无可奈何只能艺术性地回答。我说,这个概率应该很低吧。董哥确实无法斩钉切铁地说,不可能!因为医学的盲区太多了,而且董哥也拿不出确切的理论和无法撼动的事实来证明滴鼻剂跟中风无关。就跟你无法证明做好事一定有好报一样!
我跟他说,应该是一种巧合。也就是说你滴不滴这个滴鼻剂,中风这种人生衰老退化降化患病的进程依然是无法避免的。只不过因为近期多了个滴鼻这么个特别的事情,所以,人类的联想机制很容易想当然把发生的变化扣在特别的事情头上,跟苦思冥想寻找过敏原差不多。因为除了滴鼻过,其它几乎如常。
后来他没说啥了。应该是默认了我的理论了。
换作是其他人有这种想法,真去找开滴鼻剂的人争吵,而且还是领导,还是自己这个系统的顶头上司,开滴鼻剂的医生又如何才能证明他开的滴鼻剂跟患者的中风无关呢,虽然看似或者明知是无稽之谈,你也百口莫辩。活生生一个黄泥巴掉进裤裆里不是屎也是屎了的典型。这种自证清白比登天还难。最主要的是,万一真碰上个蛮不讲理的胡搅蛮缠的或者碰瓷的,你为了自证清白,完全可以毁掉你的一切。报警的话,警察也无可奈何。
一旦起了心,认为你有犯医疗事故罪的嫌疑。你要自证清白你无罪,不管结局如何,你的人生内涵和进程将会大打折扣。
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7名全国顶级的专家,对李建雪医疗事故罪作出了认真全面而细致严肃严谨的讨论分析,一致认为:李建雪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情形。遗憾的是,全国顶级的妇产科专家们的集体意见,并没有在一审的时候得到法院的完全采纳。
董哥说过了,医疗事故罪的始作俑者以及接下来的一系列操盘手要么不了解医学,要么没有临床实战经验,都是些隔岸观火的无法感同身受的看事的和评分的。
同样,儿科主任与严重不负责任挨不上边,相反,她还是一位严谨而一丝不苟的主任。而且,根本无法确定患儿死亡与儿科主任的医疗行为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就算是异地鉴定机构所出具的次要责任的认定,也存在很大的争议,鉴定内容不确切,认定的缺陷和不足是不可行的不严谨的和纸上谈兵的,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味道,而且认定的这个所谓的缺陷和不足与患儿死亡究竟有没有关联,无法确定。所以,患儿死亡的次要原因力不是这个鉴定机构一言堂说了算的。
儿科主任所涉及的患儿以及李建雪所涉及的产妇,最后都没有做尸检,也就是说死亡原因无法确认,尸检是确定存在争议的死亡原因的金标准。医疗事故罪要求当事人必须存在过错,而且这个过错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当事人的这个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就因果关系而言,死亡原因是一定要搞清楚的。因为刑事案件定罪的标准是,必须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如果存在合理怀疑的话,是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的,万一不是当事人引起的或者这个后果与当事人的医疗行为无关呢。既然死因不清不明,就无法确定患者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有关。死亡原因都不清楚,你怎么能够咬定跟他们的医疗行为有关呢。莫非想制造冤假错案?
董哥反复说过了,并不是有医院在,有医务人员在就不会死人,死人不等于医疗事故,有些毛病无药可救,无力回天,医生只能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治病救人,但不可能起死回生,有医疗事故也不等于就有人犯了医疗事故罪。没办法治病死的,跟可以治但只能缓缓到最后还是治不好死的,跟治死的,三者有天壤之别。
比如以下的一些情形,就不属于医疗事故罪。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所以,在罪和非罪之间,必须把两者都搞清楚,搞清楚什么情况下有罪,更要搞清楚什么情况下无罪。这样,你才能合情合理地提出来医务人员是不是涉嫌犯有医疗事故罪。
当然,很多情况下不是那么明晰不是那么一刀切的界线分明,特别是因人因认知而不同。如果存在争议,如果存在说不清道不明,如果存在分歧,如果存在现阶段各种条件有限,如果存在不足不妥,如果存在可能的怀疑,如果存在可能的冤屈,如果存在可能的错误等等。那就必须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条的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疑罪从无在审判阶段要求,既不能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确立和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能够有效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我国人权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现代生活和现代社会与医务人员休戚相关,医务人员在尽自己的一份力守护着健康这一片蓝天,不要非得等疫情来了才知道医务人员的弥足珍贵。现代社会和现代生活跟医务人员更没有任何的深仇大恨,而是生命的共同体。很多的动不动就怪罪医务人员甚至恨医务人员的情形,虽然部分原因来自医务人员本身的不足,但是,大多数时候是因为认知极其局限所致,有时候甚至根本不在一个次元,所以,给医务人员定罪必须慎之又慎。如果给儿科主任和李建雪定罪了,不是现代社会现代生活解恨了,而是怂恿了认知局限的人甚至可以说是恶人,那是司法和社会文明的倒退!后果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