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手机确确实实已经成了某些人身上的“器官”。时时刻刻“机不离手”,看手机比看亲生孩子还要上心!
有当爸爸的人走路忙着看手机,导致孩子不幸身亡的↓↓↓
也有当妈妈的人走路忙着看手机,致使孩子遭遇车祸的↓↓↓
还有人横过马路时不忘看手机,自己被汽车撞飞的↓↓↓
当然,如果你愿意,随时可以百度搜索一下,便会发现爱玩手机的人因走路看手机掉入河里、跌落深坑、滚落楼梯等等多种奇葩死法。本期公众号所选案例的主人公,也为走路玩手机付出了生命代价,只不过,他横穿铁路时,不但玩着手机还戴着耳机,或许正沉浸于音乐,听不到火车风驰而至那刺耳的鸣笛声……
典型案例
2018年4月24日,周某头戴耳机、玩手机,步行路经供铁路工作人员上下线路使用的作业通道横向穿越非封闭铁路线路时,与正在运行中的列车相撞,当场死亡。涉事作业通道处无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等警示标志。距事故现场477米处有一公路下穿立交桥,可供行人通行。事故发生前,案涉列车频繁地鸣笛警示。事发后,周某父、母、妻、子四人共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铁路某局承担35%的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铁路运输属高度危险作业,因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事发的铁路线路属于非封闭线路。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进入铁路线路具有危险性的情况下,为走捷径选择穿越铁路线路,不但不注意瞭望,且穿越时头戴耳机、玩手机,其漠视自身安全系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而铁路某局对设置于居民区附近的作业通道未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防护、警示等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遂判决铁路某局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及现实意义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项明文禁止行人以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的方式危害铁路安全。
《铁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负有在铁路沿线做好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涉案通道是专供铁路工作人员上下线使用的作业通道,行人不得擅自通行。周某是涉案路段周边居民,理应知道附近有可供行人通行的公路下穿立交桥,却为图便捷径行穿越该作业通道造成行车事故,主观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作为铁路线路的运营方和管理方,应在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做好铁路沿线区域安全防护、警示等工作。例如,应当根据沿线客观环境、人流密度以及事故频率等因素采取减速鸣笛、设置警示标志、安装铁路防护栏等保护性措施,避免铁路行车事故的发生。被告未能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防护、警示等措施制止行人进入涉案作业通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依法确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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