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合法吗? 不开具离职证明有什么后果?
案例探讨
北京一家企业的员工曾女士入职某仪器仪表公司,担任研发类岗位,试用期六个月。但试用期过后,因为对公司的制度和薪酬不满,曾女士继续到其他公司应聘。
在另外一家公司决定录用之后,曾女士向仪器仪表公司提交了辞职信。仪器仪表公司口头通知曾女士工作到2016年5月20日,但一直未出具解除劳动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在新单位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要求曾女士提供与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于是曾女士回到仪器仪表公司,要求开具离职证明,但该公司一直不予开具证明。因此,新单位取消了曾女士的录用通知书。
因此,曾女士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仪器仪表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年终奖、五一福利费、因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新用工单位不予录用的薪资损失等共计2.7万元。
仲裁裁决支持曾女士部分请求,双方不服裁决,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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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判决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本案中,公司认可其未给曾女士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事实,而曾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因此产生了损失,故公司应赔偿曾女士这些损失。
最终,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曾女士工资、年终奖、五一福利费、因未开离职证明导致新用工单位不予录用的薪资损失共计2.6万元。
这是一个典型的公司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的案例,脉络也十分清楚。
可能你会想,员工在一家公司上班期间去其他公司应聘,这本来就不道德,为什么公司还要给这样的员工开离职证明?事实可能不是想象的这样。接下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用人单位一定要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依据
2、用人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的后果
3、员工不办理离职交接,能否拒开离职证明?
4、不开具离职证明怎样赔偿?
必须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不开离职证明需要怎样赔偿?
1、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社部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实中,不少公司担心聘用还未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带来的连带责任,会要求员工在入职的时候提供劳动证明。如果员工因为上家公司无法提供劳动证明,可能无法被录用,会给员工带来就业的损失。
再唠叨一下,离职证明看似只是一张纸的问题,但背后却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一定要开好离职证明,把好最后一道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