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时间效力原则:从旧兼轻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罪数,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
1.拐卖罪+抢劫罪=抢劫罪
2.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
3.组织、运送让人偷越国(边)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碍公务罪=组织、运送让人偷越国(边)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4.交通肇事罪+遗弃罪(逃逸)=交通肇事罪
管制:3-2-3(期限3个月至2年,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可同时适用禁止令。社区矫正。同工同酬
拘役:1-6-1(期限1个月至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看守所执行。酌情给
有期徒刑:6-15-25:20(期限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累计不满35年,最高不超过20年-数罪累计超过35年,最高不超过25年)监狱或其它。按规定给
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死缓)。
不能执行死刑的人:1. 犯罪时不满18周岁。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残酷杀手除外)。
死缓:1. 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2.重大立功,2年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3.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判死刑的,死缓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加刑:“或者”“并处”“并处或者”罚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七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