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洽理能力现代化的现阶段,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正是为了在乡村振兴中做好乡村治理工作第一,自治是基础。村民自治是乡村治理的重要部分,只有充分激发农民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才能有效地提高乡村自我管理、服务和监督水平。然而当下,在我国现行组织架构中,乡村治理是由村委会实行自上而下的洽理,这削弱了村民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能力。探索如何发挥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是重要课题。
第二,法治是保障。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发布,提出要实现农村要强、农民要富、农村要美的三大任务,并首次提出改革是动力,法治是保障。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农村从封闭的圈子中逐渐开放,农村问题逐渐复杂。比如:家暴法已颁布多年,家暴事件仍然屡屡见报;认为造假、骗取征地补偿款是聪明的行为;村干部选举靠拉关系,村务、政务不公开……种种表层问题的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问题一不懂法、不守法、不会用法。
第三,德治是支撑。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里介绍,在传统农村社会,差序格局,社会交往按照血缘或者地缘关系进行,社会秩序的维持依靠道德而非法律。对于农村治理来说,以地方风俗、特有价值观进行管理,能够发挥乡村的人治作用,增加内生动力,以道德规范、引领,能极大地节约自治和法治的成本。
因此,乡村治理工作需要“三治”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