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后仍抢注?上海商标律师:构成侵权且需惩罚性赔偿

引言:商标恶意侵权的典型判例

在当今时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且相关规定愈发严格。然而,仍有部分企业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试图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恶意抢注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标识。更有甚者,在其抢注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依旧继续使用这些近似标识,妄图以此来规避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上海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某丁公司在其注册商标“联华生活馆”被宣告无效后,不仅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反而采取了更为恶劣的手段,改用“中蔬联华”继续经营。并且,该公司还授权多家超市使用这一侵权标识,进一步扩大了侵权的范围和影响。最终,法院经过严谨的审理和判决,认定某丁公司构成恶意侵害商标权,并判令其承担高达 720 余万元的高额赔偿,其中包括惩罚性赔偿。这一判决结果无疑给广大企业敲响了警钟,明确昭示着商标侵权绝非“擦边球”游戏,任何恶意抢注、持续侵权的行为都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作为上海专业的商标律师,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将紧密结合这一典型案例,深入分析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恶意侵权的判断依据,同时为企业提供如何避免类似法律风险的实用建议。

一、案件回顾:商标无效后仍继续使用,构成恶意侵权

(一)原告:知名超市品牌“联华”遭侵权

原告某华公司,以下简称为“联华公司”,是上海一家具有悠久历史的老牌零售企业。自 1997 年成立以来,联华公司一直秉持着诚信经营的理念,精心打造和运营“联华超市”这一品牌。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和市场耕耘,“联华超市”在上海乃至全国的零售市场都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知名度。2009 年,联华公司成功注册了第 35 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等服务)“联华超市”商标,这一商标注册行为进一步巩固了联华公司在市场中的品牌地位,使其商标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障。

(二)被告:商标无效后仍坚持使用近似商标

被告某丁公司自 2018 年起,便开始在其超市门店使用“联华生活馆”作为店招。从商业经营的角度来看,这一行为明显具有攀附“联华”品牌商誉的意图。“联华”作为上海超市行业的知名品牌,已经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较高的品牌认知度和忠诚度。某丁公司使用与“联华”近似的“联华生活馆”作为店招,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该超市与联华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后来,“联华生活馆”商标因与“联华超市”构成近似,被商标局依法宣告无效。这一宣告无效的决定,是商标局基于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做出的公正裁决,旨在维护商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某丁公司并没有因为“联华生活馆”商标被宣告无效而收敛其侵权行为。相反,该公司改用“中蔬联华”继续经营,并且授权 6 家超市使用这一标识。这一行为进一步表明了某丁公司恶意侵权的主观故意。“中蔬联华”商标与“联华超市”同样存在近似之处,某丁公司试图通过更换商标名称的方式来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以达到其不正当获利的目的。但随后,“中蔬联华”商标也被宣告无效,这再次证明了某丁公司的侵权行为缺乏合法依据。

(三)原告诉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索赔 965 万元

联华公司认为,某丁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商标权益。某丁公司明知“联华”商标属于原告,却仍然恶意使用近似标识,这种行为不仅构成了商标侵权,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基于此,联华公司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合理的诉求:

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要求某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联华”近似的标识,包括“联华生活馆”和“中蔬联华”,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因侵权行为给联华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赔偿经济损失:联华公司因某丁公司的侵权行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某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965 万元。

适用惩罚性赔偿:为了震慑恶意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联华公司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法律为了打击恶意侵权行为而设立的一种特殊赔偿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加大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来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法院判决:构成恶意侵权,判赔 720 余万元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具体认定如下:

商标侵权成立:法院经过对比分析,认定被诉标识“联华生活馆”“中蔬联华”与“联华超市”构成近似,且这些标识均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市场交易中,这种近似标识的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使用这些标识的超市与联华公司存在某种关联,从而损害了联华公司的商标权益。因此,法院认定某丁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成立:“联华”作为上海超市行业的知名品牌,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某丁公司使用含“联华”字样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其与联华公司有关联,这种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恶意侵权认定:某丁公司在“联华生活馆”商标被无效后,不仅没有停止侵权行为,反而继续申请“中蔬联华”商标并使用,这充分表明其具有明显的攀附商誉意图。某丁公司的这种行为并非偶然的失误或疏忽,而是故意为之,属于恶意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情节严重:某丁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从 2018 年开始使用“联华生活馆”进行侵权活动,到后来改用“中蔬联华”继续侵权,侵权行为一直没有停止。而且,某丁公司通过授权多家超市使用侵权标识的方式,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范围,其侵权行为的情节较为严重。

基于以上认定,法院最终做出了如下判决:

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判令某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联华”近似的标识,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因侵权行为给联华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赔偿 720 余万元: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某丁公司赔偿联华公司 720 余万元,其中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同时,法院考虑到某丁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以及情节严重的情况,适用 1 倍惩罚性赔偿,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虽然二审以调解结案,但该案仍然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它为类似的商标侵权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上海商标律师解读:恶意侵权的认定标准

(一)商标无效后仍继续使用,是否构成恶意?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商标法》第 57 条及第 63 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侵权方仍继续使用近似标识,甚至更换名称继续侵权,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恶意。在本案中,某丁公司在“联华生活馆”商标被无效后,改用“中蔬联华”继续经营,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换汤不换药”的恶意侵权行为。某丁公司明知其使用的 “联华生活馆” 商标侵犯了联华公司的商标权益,并且在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然试图通过更换商标名称的方式来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二)如何计算侵权获利?法院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准确计算侵权获利以及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侵权方拒绝提供财务账册,法院通常会依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估算:

行业平均毛利率:法院会参考相关行业的平均毛利率来估算侵权方的获利情况。例如在本案中,法院采用了超市行业毛利率作为参考依据。超市行业的毛利率是该行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一个相对稳定的指标,通过参考该指标,可以大致了解超市经营的盈利水平。

侵权方的营收数据:法院会参考侵权方的经营规模、销售数据等营收数据来估算侵权获利。在本案中,法院参考了某丁公司的经营规模,包括其超市门店的数量、分布范围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某丁公司的营收情况。经营规模越大,通常意味着其营收越高,侵权获利的可能性也越大。

商标贡献率:商标贡献率是指商标对侵权获利的贡献比例。在本案中,法院经过综合考虑,认定商标贡献率为 25%。这意味着在某丁公司的侵权获利中,有 25% 是由于使用了与“联华”近似的商标所带来的。通过确定商标贡献率,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出因商标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最终,法院依据以上几个方面的因素,估算出某丁公司的侵权获利,并适用惩罚性赔偿(1 倍),做出了判赔 720 余万元的判决。

(三)什么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

根据《商标法》第 63 条的规定,只有在满足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适用 1 - 5 倍的惩罚性赔偿。在本案中,某丁公司的行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恶意明显:某丁公司在“联华生活馆”商标被无效后,仍然坚持继续侵权,改用“中蔬联华”继续经营。这种行为表明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并非出于疏忽或误解,而是故意攀附“联华”品牌的商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情节严重:某丁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从开始使用“联华生活馆”到后来改用“中蔬联华”,侵权行为一直没有停止。而且,某丁公司通过授权多家超市使用侵权标识的方式,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范围,给联华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因此,法院基于某丁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和情节严重的情况,支持了 1 倍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了某丁公司的侵权成本,有效地遏制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上海商标律师建议:企业如何避免商标侵权风险?

(一)商标注册前,务必进行“商标检索”

在企业申请商标前,应当委托上海专业商标律师进行近似商标检索。商标检索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进行商标检索,可以全面了解市场上已经存在的近似商标情况,避免与知名品牌撞车。专业商标律师具有丰富的商标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可以利用专业的商标检索工具和数据库,对拟申请的商标进行全面、细致的检索和分析。通过检索,律师可以发现与拟申请商标近似的商标,从而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企业调整商标申请策略,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

(二)已注册商标被无效?立即停止使用!

如果企业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切勿继续使用或更换名称“打擦边球”。一旦商标被宣告无效,就意味着该商标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继续使用该商标或更换名称继续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可能构成恶意侵权。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恶意侵权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等。因此,企业在收到商标无效宣告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并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来处理相关业务。

(三)遭遇商标侵权?及时维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如果企业发现他人恶意使用近似商标,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及时维权:

固定证据:企业应当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如拍摄侵权店铺的照片、收集销售记录、获取相关的宣传资料等。这些证据是企业维权的重要依据,只有通过充分、有效的证据,才能证明他人的侵权行为,为维权提供有力的支持。

委托上海商标律师:企业应当委托专业的商标律师,通过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以及惩罚性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代表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参与庭审辩论等工作,确保企业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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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团队负责人陈军,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方向硕士专业,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近二十年。他具备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资质,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最高检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陈军律师还兼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实践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导师等职。他先后荣获律新社“2025 年度风云榜: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律师 20 佳”“知识产权专业领域‘品牌之星’律师”等荣誉,并入选 IPR Daily “2025 年中国 50 位 50 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 80 强”。陈军律师及其团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能够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商标法律服务。

(本文由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团队撰写,如需商标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关键词:上海商标律师、商标侵权、恶意抢注、惩罚性赔偿、商标无效、近似商标、知识产权维权、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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