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单位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工作。
我们知道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超过40小时属于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除非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同时还要注意与工会、劳动者协商。
特殊情况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价格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出现以上情形时,劳动者不能拒绝加班。
但是,即使特殊情况,如果单位明确表明加班不补休、不发加班费,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的。
在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或者劳动者申请加班得到批准,导致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情况下,劳动者延时加班、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如果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要么安排补休,要么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心健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增加额外的劳动量,劳动者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不合理的加班要求,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
另外,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加班。
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单位安排加班为由克扣劳动者工资或以此为由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